于2001年3月19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予以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在于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以此保障行政机关(涵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能够依法去实施行政处罚,进而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里面,公民、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要求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的诉求,还有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这一情况,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打算实施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举的重大行政处罚,拥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法人,也有此权利,其他组织,同样具备这样的权利。
就行政机关而言,它应当去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听证这一过程当中,能够充分地行使陈述的权利,还有申辩的权利以及质证的权利,并且绝对不可以因为它们有着要求听证这样的行为,就去加重对其的处罚。
第四条 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其遵循公开这一原则,除了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或者有涉及商业秘密之情形,又或者是涉及个人隐私的状况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六条 本规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七条 在行政机关作出如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决定包括: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于公民而言,处以罚款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包含1000元这一数额边界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讲,处以罚款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涵盖2万元这个数值范围,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针对本部门举行听证时的罚款数额,有着另外的规定,那就依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发出的听证告知书,要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还要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写清楚。同时,讲明理由,明确种类,并且记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限期。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
第九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
听证主持人通常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来担任。要是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案件调查人员,那么行政机关就应该指定其他并非此案调查人员来主持。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之时,应当明确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记录员,该记录员承担着负责听证记录以及有关准备工作的职责。
第十一条 如若听证主持人以及记录员存在以下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就必定需要回避,与此同时,当事人同样是拥有权利去要求其进行回避的: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第十二条 对于主持人的回避,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来作出决定的,而记录员的回避,则是由主持人来进行决定的。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被拟定要受到行政处罚,且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听证当事人。
要是当事人属于法人范畴的话,那么就会由其法定代表人去参与听证,要是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类型,便会由其主要负责人来参与听证。
出现了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这种情况,或者当事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这种情况,在此情形下,会由其法定代理人参与到听证当中去。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其他公民、个人或组织,若与举行听证那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状况,能够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听证,或者被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通知去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 能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作为听证代理人的有当事人,还有第三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又有法定代理人。
将代理参加听证一事委托给他人,那就一定要向组织听证的那个行政机关,提交签有委托人名字或者盖了委托人章印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听证的提起
第十七条 如果当事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那么应当是在收到行政机关所发出的听证告知书之后的3日之内进行提出。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 当事情的相关人员,在规定好的期限范围之内,提出举行专门听证的要求的时候,行政方面的机关,必须要组织专门的听证。
第六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 在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去指定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须把案卷移送至听证主持人那里。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需要在举行听证的7日以前,来把举行听证的时间通知当事人,还要通知第三人以及案件调查人员,同时也要告知举行听证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在听证刚要开始的时候,主持人务必要做的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进行核对,接着宣布听证所应遵守的纪律,随后明确告知听证参加人他们所拥有的权利以及所应履行的义务,最后还要询问当事人是不是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调查案件的人员,提出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情形的事实,给出相应证据,给出关于行政处罚的建议,给出其依据。
(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三)主持人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
(四)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申辩和质证;
(五)主持人先按照案件调查人员的顺序征询最后意见,接着按照当事人的顺序征询最后意见,然后按照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顺序征询最后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于证据而言,其必须要在听证这个过程当中进行出示,然后呢,还得经过质证这一环节,之后才能够被当作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承担参加听证任务的案件调查人员,负有承担举证责任的责任,且还应当提供将会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案件调查人员所提供的证据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若存在异议,有权提出申辩的事实,有权提出申辩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若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状况下,不到场去参加听证,又或者是,在未经主持人允许的情形下,中途退场了,那么便会按照,放弃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来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案件调查人员,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又或者是未经主持人允许就中途退场,那么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 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由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案件调查人员,经审核无误或者补正之后,进行签名或者盖章。若拒绝签名、盖章,那么由主持人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案件调查人员原来认定的事实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当事人、第三人的申辩意见;
(四)听证中认定的事实;
(五)案件调查人员的行政处罚新建议;
(六)主持人提出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要依据听证报告,以及听证笔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作出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听证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式样。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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