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七日将听证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
(三)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审判长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会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六)听证时,侦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答辩、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经当事人审核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行政处罚有哪些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警告;
(2) 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者其行政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权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的权力。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是针对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