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11 2023年甘肃省 幼儿教师 6070 111 11
11 11 11 归纳概括 
当前位置 :  > 面试技巧 » 正文
  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哪些情况能申请?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6-03-28

海南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7年1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本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受保护,保障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以内的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作出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下简称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这种情况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说的较大数额罚款是这样规定的:对于公民而言,罚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啊 那罚款得是100000元以上才算是较大数额罚款。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这家伙,本规定里说啊,所言的当事人,指的竟然是,被行政机关认定,其行为存在违法情况,应当遭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这些,没别的啦。

本规定所讲的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这些人员承办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本规定所讲的其他听证参加人,指的是证人,是第三人,是鉴定人,还是翻译人员等。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告知拟予处罚的具体种类以及幅度,还要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是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就得组织听证。

第五条 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在听证中法律地位平等。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实行听证的告知、回避制度,保障当事人拥有陈述权,可进行申辩,同时具备质证权。

第六条 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的受理机关。

若受委托执罚的组织,去实施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那么应当是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来组织听证。

受理听证的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实施听证。

第七条 听证活动由听证员主持进行。

担任听证员的,是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其数量为1至3人。要是法制人员数量不足3人的话,那么由听证受理机关负责人去指定机关内部非此案调查人员来补充。

倘若听证员是多个人员的情况,那么行政机关负责人理应指定他们之中的一个人作为首席听证员,进而主持全部的听证活动。

第八条 听证员履行下列职权:

(一)明确听证的时间,确定听证的地点,选定听证的方式,依照规定按时给听证参加人送去相关通知以及材料。

(二)就案件的事实、行政处罚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那就是通知那些证人和与案件处理存在着利害关系情况的第三人,要做出决定让证人去进行作证,还要做出决定让听证参加人去补充相关证据,另外也要做出决定关于听证出现延期、中止或者终止这样的情况。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 听证会安排一名书记员,这名书记员由行政机关内部非负责本案调查的人员来担任,其职责是制作听证过程中的笔录,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务工作。

第十条 听证员、听证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身参与案件调查的;

(二)与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是近亲属的;

(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对于听证主持人的回避,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做出决定,其他听证员的回避,是由听证主持人来决定,书记员的回避,同样是由听证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这样一种情况,如果觉得首席听证员,以及听证员,还有书记员,他们和当前这个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是能够申请回避的。

(二)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放弃听证;

(五)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申辩并举证;

(四)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二)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

(四)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处于行政机关范畴内,针对适用了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情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这种时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的行政机关;

(五)行政机关名称和发出日期。

第十六条 若是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情况,那么其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往后数3个工作日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朝着行政机关进行提出。

除因不可抗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如果当事人放弃了听证权利,或者并非因为不可抗力而逾期提出听证要求,那么行政机关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听证的承担受理职责的机关,自开始受理该听证之时起,要在3个工作日以内,去确定负责听证的人员,以及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还有方式,并且在距离听证开始还有7日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把听证通知书送达给参与听证的人员。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姓名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受理机关应当于听证前一日在听证地点张贴听证公告。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之前,书记员要去查明当事人有没有到场,案件调查人员有没有到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有没有到场,之后还要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之际,乃是由主持人去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接着宣布案由,随后还得宣布主持人、听证员以及书记员的名单,再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权利义务,而后询问当事人是不是会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一)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员,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听证会的。

(二)要求告知才刚出现的证人前来参与哟,再度开展针对证据的调查获取工作呢,再度实施鉴定、勘验的行为呀或者再来进行补充调查呢这样一个情况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的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予以陈述,陈述行政处罚的理由,陈述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且还要出示相关证据。

(二)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

(三)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

(四)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二十一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案由;

(五)调查人员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七)双方质证的内容;

(八)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十二条 听证完结之后,听证所形成的笔录,要交给当事人以及案件展开调查的人员审阅,待确认没有差错后,进行签名或者盖章的操作。要是当事人拒绝去签名或者盖章,那么就由主持人在这份听证笔录之上,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在听证笔录里头,涉及证人证言的那一部分内容,要交给证人去进行审核,一直到审核得没有错误之后,让证人进行签名,或者是盖章。

听证员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凭借听证笔录以及听证所认定的事实,以此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听证程序终结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有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已离世,或者法人组织已解散。此时,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方面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究竟是否表明要参加听证呢。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听证又不能委托代理人的;

(三)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员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四)作为公民的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听证程序终结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放弃听证的;

(二)当事人离世,或者法人、组织解散,在历经3个月之久后,权利义务继承人仍未被确定,法定代表人也尚未明确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之时,或者听证终止之后,听证员需针对听证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撰写呈现一份书面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针对全案展开审查。进而作出处理决定,若应当予以处罚的,便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存在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该组织实施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时,要按照本规定来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试网推荐专题
你可能还会关注的文章
公务员考试网最新文章
公务员考试网热门文章
公务员考试网推荐
 
网站留言 | 关于我们 | 广告业务 | 信息反馈 | 合作伙伴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2007-2023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www.gsgwyw.com)
Copyright © 2007-2023 www.gsgwyw.com Incorpora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