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1月2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而保护公民、法人亦或是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本规定的,是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也就是以下被称作行政机关的那些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机关针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听证要求,以听证会形式,组织当事人于其中对案件调查人员给出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来展开陈述,还要进行申辩,并且要质证,此活动即为本规定所讲的行政处罚听证。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举行听证,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依法必定要予以保密的情况之外,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
应该行政的机关,去保障公民,或者法人这个组织,并在听证的时候,充分地行使陈述的权利,还有申辩的权利,以及质证的权利。
第五条 在本行政区域里边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实施,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
负责组织听证的是行政机关,其依据法定职责与权限来进行。行政机关需要加强的是,对于下级行政机关以及受委托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保障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
听证所涉的组织方面的费用,是由行政机关去承担的,行政机关是不可以朝着当事人来收取费用的,也不可以通过任何变相的方式去进行收取费用的。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来施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下,是由受委托的组织负责去组织听证的;而行政机关要是觉得确实有必要的话,能够直接进行组织听证。当受委托组织开展组织听证这一行为,是要适用本规定里有关行政机关的那些规定的。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行政机关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指定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其具体负责去组织听证工作。
按需求,听证主持人能够指定一至两名本机关并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人员担任听证员,去助力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的相关组织工作。
听证主持人 指定的本机关 非本案调查人员 担任书记员, 书记员 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以及 其他有关事务。
第九条 对于听证参加人而言,其中则涵盖了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配备的的代理人,还有第三人以及第三人所拥有的代理人,另外还有案件调查人员,再有就是证人,还有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其他相关的有关人员。
第十条 具有当事人身份的人,拥有陈述这样的权利,拥有申辩这样的权利,拥有质证等相关权利;身为第三人的人,享有发表自身意见的权利,享有提供相关证据的权利,享有质证等相应权利。
听证参加之人,需准时赶往指定之地,去出席那听证会,要遵从听证之纪律,如实应答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 参与听证活动时,当事人能够亲自前往参与,或者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前去参与。同样地,第三人既可以自己亲身参与听证,也能够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与听证。
若是代理人参与听证的情况,那么应当去提交经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此授权委托书需要明确代理的权限。
第十二条 听证时担任主持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听证的其他人员如听证员、书记员、承担翻译工作的人员、进行鉴定的人员、从事勘验工作的人员等,在遇到以下所列的情形中的任何某一种情况时;都应当主动地让自己避开。
(一)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情形。
一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还有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等存在前款所规定的情形却没有自行选择回避的,那么当事人便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若要申请回避,应当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朝着行政机关去提出;要是在听证的时候才了解到回避相关事由的,同样是能够在听证的时候予以提出的。
对于听证主持人的回避这事,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加以决定的,而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此类人员的回避情况,则是由听证主持人负责决定的。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和提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打算作出下面这些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是需要告知当事人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是这样的情况 ,是这样的情形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是得告知当事人这个权利的。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于公民而言,较大数额罚款是指,针对其违法行为所实施的罚款达到5000元以上,而对于法人又或者其他组织来讲,较大数额罚款是指,针对其违法行为所实施的罚款达到50000元以上;对于公民来说,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数额以及没收其非法财物的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数额以及没收其非法财物的价值达到50000元以上。
国务院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以及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标准,还有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要是低于前面条款所规定的,那就依从该部门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针对前面提到的较大数额罚款以及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展开调整操作,并且将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当事人拟被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该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得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把这些告知当事人,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利、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若属于听证范围,行政处罚告知书需载明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需载明行政机关的名称,需载明联系方式,还需载明便于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方式和渠道等。
第十六条 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当事人要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此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不采用书面形式而是口头提出。当事人提出了听证要求,并且该要求属于听证范围,这时行政机关就应当进行组织听证。
若当事人采用邮寄这种方式来提出听证要求,那么是以寄出时所盖邮戳的日期作为依据;要是当事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这类方式去提出听证要求,就是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行政机关特定系统的日期作为判定标准;倘若当事人是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就得做好相应记录,并且要由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如若当事人明确地放弃其中听证的权利,或者在此之后撤回了听证的要求,然而在提出听证有效期限之内,其又再度提出了听证的要求,并且此时行政机关还尚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去组织一番那所谓的听证。
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之后提出可听证要求,是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行政机关经对其要求以及事实进行核实,确认无误之后,就应当组织开展听证。
第十八条 同一案件中2名以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组织听证。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 当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之时始,过了三日,就要去确定听证主持人,并且要督促为调查案件而工作之人,把跟案件相关的材料,拿去移交给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一日后,听证主持人要在接下来的两日里,去确定听证的时间,以及听证的地点,还有听证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举行听证的7日之前,应当制造听证通知书的是听证主持人,且要把它送达给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参与听证的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之人员,能提供证明之证人,担任翻译工作之人,进行鉴定相关任务的人,从事勘验相关事务之情,他们各自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和延期听证;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等事项;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若是公开举行听证,那么行政机关就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之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还要公告案由,并且要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以及公告举行听证的地点,还有公告举行听证的方式。
旨在公开开展的听证,应当设置供人旁听的席位。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报名情形,以及场地的实际状况,随机进行抽取,或者依照报名的先后顺序来选取旁听人员。
第二十三条 开庭之前会有听证,书记员要做的事情不少,得去查明参加这人身份、究竟来没到来,然后再宣读出听证会场纪律,这些事都得在听证开始前完成。
对于那些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理所应当运用 necessary 措施去加以制止,针对干扰听证正常开展的旁听人员,要责令其退离特定场所。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告听证会启动,核查听证参加人的身份状况,公布事由以及听证人员的具体名单。
(二)听证主持人把听证案由予以介绍,将听证拥有的权利以及义务进行告知,向当事人询问是不是要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五)第三人发表意见,提出有关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相互进行质证;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八)进行案件调查的人员,以及当事人,还有第三人,针对案件的性质,以及情节,并且就行政处罚建议,展开辩论。
(九)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处于听证之时所展示出来的证据,理应要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中所规定的情形。
涉及认定案件事实关联的所有证据,都应该在听证之际予以出示,并且得经过质证之后进行确认,若未经质证的证据,除当事人放弃质证情况外,是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的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内容;
(七)相互质证和辩论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应交由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之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要是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那么就要通过听证主持人于听证笔录里对相关情况予以注明方可;如若听证参加人觉得听证笔录存在错漏,那么其便能够申请进行补正,此为相关规定。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完毕之后,行政机构要依据听证的笔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要求,去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在举行听证3日前书面申请延期,且延期理由正当的;
(二)由当事人在听证之际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是听证人员跟其他听证参加人存有回避情形的情况。
(三)若在听证过程中,有听证参加人出现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行为,或者存在扰乱听证秩序的情况,而听证主持人进行制止却无法取得成效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听证的情形。
主持听证之人,依据前款之中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进而决定将听证举行时间予以延期的,这种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去通知参与听证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出现死亡的情况,该当事人不再存在了,或者当事人处于终止的状态,这种状态下,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自己是否参加听证,又或者是权利义务承受人还没有被确定下来的。
(二)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之日起3日内恢复听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终止听证:
(一)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当事人已然终止了,并且不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明确地放弃聆证权利了。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3个月后,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四)当事之人以及其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出席那场听证,或者未曾获得许可,在中途就退出了听证的。
(五)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改变,不属于听证范围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主持人决定终止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会,延期举行听证,以及中止举行听证,所经历的时间,不计入,前面所述的期限。
不计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的是听证时间,听证时间指的是,自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听证要求之日起,一直到听证会结束之日止的这段期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要是依照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所提出的听证要求;从而去组织听证的话,那么适用这个规定,不过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情况的除外。
国家施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听证时,参照本规定来执行。
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这个规定从2023年3月1日开始施行,那《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与此同时就废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