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要求在于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近日,顺义区农业农村局邀请了顺义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麦育亥,麦育亥以“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为主题开展了京法巡回讲堂普法活动。
在活动期间,麦育亥针对行政执法程序而展开了详述介绍,详述的方面包含基础制度、基本流程、处罚适用、重大案件处理以及执行程序等。
一、基本制度
(一)管辖制度
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来进行管辖的,而其中违法行为发生地乃是确定管辖的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指出,行政处罚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当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来进行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是可以作出决定,把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去行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若存在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相关事务都拥有管辖权的情况,那么会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来实施管辖。要是针对管辖事宜产生了争议,首先应当尝试进行协商予以解决,在协商无法成功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就要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指定具体的管辖归属,而且也具备能够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指定管辖的可能性。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察觉到对违法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时候,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调查处理,应当依据规定把案件移交给拥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二)回避制度
回避是一种法律程序,执法人员存在于实施行政执法进程期间,因和其处理的法律事务有着利害关联,为保障实体处理结果以及程序进展具备公平性,按照法律规定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且由其他人进行代理。
适用回避的条件包含,其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的;其二,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跟本案存在利害关联的;其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其他利害关联,有可能对案件公正裁断产生影响的。
(三)送达制度
送交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是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程序里送达时,依照特定方式以及手续去送交行政执法文书的行为。存在相关规定,即按照规定程序中送执法文书的方式应当是这样的,并且送达方式具备法定依次顺序:
二、基本流程
(一)行政执法程序
1.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乃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定职权,针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的情况予以检查而进行的行政行为,同时也是针对遵守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以及针对遵守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并且还是对行政相对人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的行政行为,更是对行政相对人相关情况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检查属于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旨在纠正违法行为,其目标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法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保障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执法检查流程应当包含。
当针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开展检查工作时,需要留意,开展现场检查或者进行勘验操作时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理应通知当事人到达现场,要是当事人拒绝前来,那就应当在笔录里予以注明。制作出抽样取证凭证,为样品施加贴封条,让办案人员以及当事人在封条和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在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者往后难以获取的状况下,能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在实施之前应当经由农业农村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且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清单。
另外,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管有有没有察觉到违法行为均理应实施书面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执法检查之时理应严格依照安全防护规定开展,采取有效的防护举措,留意自身以及他人人身与财产安全,也就是相对人人身与财产安全、检查现场其他人员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执法人员自身安全。
2.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针对处于立案程序自然延伸阶段,且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提与基础的,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展开了解、核实以及收集证据的这一过程,被称作调查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清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话,那么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要是违法事实不清楚的,就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执行调查取证任务的时候,需要注意,必须是超过两个人的执法者一同开展这项调查工作,要向相关人员出示证件以此来表明自身的身份,还得告知当事人他们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且要收集各种各样与之相关的证据。
执法部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对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其流程应当涵盖: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行政执法过程里,行政强制措施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存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被损毁、避免危害已然发生、控制危险进一步扩大等情境,执法部门去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处罚适用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针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又或者是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若违法事实确凿且存在法定依据,那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呢。该简易程序有所遵循的流程,先是出示执法证,接着进行调查取证,随后告知相关情况,再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之后要对他们的申辩进行复核,然后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接着送达该决定书,最后进行备案。
(二)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具体流程为: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若要申请立案,立案条件需满足以下这些:其一,要有证据能初步证实公民、法人亦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其二,要属于本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其三,依法来讲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四,处于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之中;其五,适用普通程序;其六,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听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要是打算作出下面这些行政处罚决定,那就得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当事人要是要求听证的话,行政机关就得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听证这种行为活动应当依据以下这样的程序,以一种有条理有秩序的方式来进行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需要在举行听证的前七天,告知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听证的具体时间是什么钟点,地点在何处。
(三)听证举行时需要不涉及不能依照法律把它进行保密国家秘密,不涉及符合保密规定商业秘密,不涉及受法律保护个人隐私,在这种情况下公开举行。
(四)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来主持听证,要是当事人觉得主持人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且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若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并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席该听证,或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中途退出此听证,那么便会被视作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会终止该听证。
(七)举行听证之际,有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存在违法的事实,还提出了相关证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建议,而当事人对此进行申辩,同时也进行质证。
(八)要制作关于听证的笔录,该笔录要交给当事人,或者交给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核对准确无误之后进行签字,或者进行盖章,要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拒绝去签字,或者拒绝去盖章,那么就要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当中注明。
四、重大案件处理
(一)重大案件法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作出规定,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以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开展法制审核,要是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就不可以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初次在行政机关里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需要借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从而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要么是执法部门内部人员担任重大案件法制审核人员,要么是执法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重大案件法制审核人员,执法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制审核人员以及其工作机构,会在如下这些方面,针对打算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开展合法性审核,进而给出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主体是不是合法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有没有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合法的状况吗;案件事实是不是清晰的情形,证据是不是合法且充分的;违法行为是不是涉嫌犯罪、需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是不是完备、规范的;执法有没有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不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恰当。
(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复杂,或者是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来做出决定:
1.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决定,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责令关闭的决定,限制从业的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处罚,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处罚。
2.存在认定事实与证据方面争议较大的情况,存在对于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情形,存在违法行为较为恶劣或者危害程度较大的状况,或者存在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
3.情节繁复,或者针对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当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五、执行程序
(一)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当中从第三十四条一直到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里从第一百零二条一直到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涵盖了: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申请
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不履行行政决定,在此种情形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能够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动申请强制执行。对其具体期限计算要按照 “6+3” 的原则来去考量,也就是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往后,三个月之内申请强制执行,要是逾期去申请的话,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而言,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是由被执行人来承担的,行政机关不用去缴纳强制执行的费用。
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前,执法部门需要制作《催告书》,用来催告当事人去履行义务,当催告书送达之后,过了十日当事人依旧没有履行义务,此时执法部门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部门倘若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话,那么应予以提供的材料涵盖这些方面:其一,是强制执行申请书;其二,为行政决定书以及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其三,是当事人的意见以及执法部门的催告情况;其四,是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其五,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强制执行申请书,应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执法部门印章,且注明日期。执法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