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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都市检察院纠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违法案件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6-03-24

近日,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非诉执行监督的时候,发现了一起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违法的案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进行整改,有效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严格监督,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8月15日,中新网湖北有所报道,报道者是易爱江和刘源。

在2021年10月1日的时候,有一家企业,在进行生产作业期间,发生了安全事故,导致2人死亡,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经过调查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某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这家企业是负有责任的,并且在2022年3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打算对企业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书面听证申请。可是呢,行政相对人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没有起诉,更没有缴纳罚款,于是应急管理部门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宜都市检察院于监督期间发现,行政机关于告知听证权利之际,仅仅准许当事人凭借书面形式去提出听证申请,然而却并未明晰告知当事人能够以口头形式进行申请。针对此种情形,存有两种不一样的观点,其一认为书面形式已然保障了听证权,故而并未违背法律规定;其二则认为对书面形式予以限定,从而剥夺了当事人口头申请的权利,此行为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那种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契合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法原则的看法,是检察机关在经过审查之后得出的。首先,程序正当原则明确规定,当行政机关要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时,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所拥有的参与权,其中涵盖了当事人能够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里“应当告知听证权利”此项规定具备强制性,行政机关绝对不可以加重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最后,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不应该对听证申请的形式加以限制。若是当事人以口头的方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并且要让当事人进行确认,以此来确保程序是合法的。

因为上述那些理由,宜都市检察院给涉事的行政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表明其行为是违法的,还督促责令去整改相关问题。行政机关对此高度重视起来,快速地采取了相应措施去纠正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同类的案件展开了全面的排查工作,以此来保证类似的问题不会再次发生。在案件办理结束之后,检察机关又和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签署了衔接机制,借助协作配合这种方式,进一步地规范行政执法的程序,从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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