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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听证情形及步骤详解,涉及重大权益必知这些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6-03-28

行政处罚中,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听证?听证步骤又有哪些呢?

今天,北京唐律从法律规定方面,给大家详细讲清楚这一问题,从哪些属于可以听证的情形方面,又给大家详细讲清楚这一问题,从听证前的准备方面,同样给大家详细讲清楚这一问题,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方面,依然给大家详细讲清楚这一问题,从实战观点方面,还是给大家详细讲清楚这一问题。

一、法律规定

作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核心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该法当中的第 64 条明确订立了听证程序的基本规范,而第 45 条、第 58 条以及第 65 条等条款又进一步对行政机关的职责和程序所要遵循的要求予以了细化。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于法规方面,对听证程序作出了补充规定,《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在规章范畴,也针对听证程序作出了补充规定,二者共同构成了听证程序的法律框架。

这些规定有着其目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所拥有的陈述权,还在于保障当事人那申辩权,依靠此确保行政处罚能够公正且合法。

二、哪些属于可以听证的情形

依靠《行政处罚法》与相关规定得悉,并非全部处罚都需要听证,可是唯有涉及当事人极大权益的状况,行政机关才必定要告知听证权利。

具体包括:

1.较大数额罚款;

2.吊销许可证件;

3.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假如存在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比如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其他应当举行相应听证的具体情形。

这些情形,会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者重大财产权益,产生直接影响,所以,法律规定,要借助听证程序,充分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听证前的准备

听证之前的准备工作,是使得程序合法得以保障的根基所在,其主要涵盖行政机关以及当事人双方各自应尽的义务。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明确告知,听证的依据,期限,以及申请方式。

口头告知、文书送达不合法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二)当事人的申请义务

当事人要提出听证申请,需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不然得在行政机关所规定的期限内来进行这一行为,注意这一规定的期限有可能比法定的期限还要长一些。

申请形式具备灵活性,能够以书面形式来申请,还能够以口头方式去申请(法院针对当事人的要求是比较宽松的)。

需要留意的是,就算当事人先前明确地放弃了听证,只要还处于申请期限之内且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处罚决定,那么依旧能够再次申请听证(就如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明确许可此类情形)。

(三)行政机关的通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之后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要在举行听证的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告知其听证的时间,告知其听证的地点,告知其主持听证的人等信息,以此确保当事人拥有充足的时间去进行准备。

与此同时,听证主持人必须要符合回避原则,也就是要是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话就应当回避,不然的话就有可能致使程序违法。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64条以及实践规范,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是这样的。

(一)公开举行听证(除法定不公开情形)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又或者个人隐私之外,听证应当公开开展进行,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允许执法人员参与,允许利害关系人参与,也能够允许他人旁听。

(二)听证开始与身份确认

听证会开始是由主持人来宣布进行的,主持人要对当事人以及执法人员的身份作出核对,还要告知听证纪律以及其中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比如说其陈述的权利,质证的权利,还有辩论等方面的权利。

(三)举证、质证与辩论

先是执法人员来讲一讲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说一说理由,再摆一摆证据;接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一番陈述,做一下申辩,针对执法人员给出的证据去进行质对证明;双方能够围绕着事实,并依据法律展开辩论,而主持人要负责维持现场秩序,还要引导争论焦点。

(四)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的整个过程,是由书记员自始至终进行记录的,所记录的内容,要涵盖双方陈述之中及质证之时以及辩论期间的那些关键内容。

听证完毕之后,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与执法人员等等参加人员,需要于笔录之上签字盖章,以此保证笔录的真实属性。

(五)听证后的处理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需履行“三要一不”义务。

一要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其一是要衔接法制审核这一环节,其二是如同《行政处罚法》第58条所规定的那样,经听证的案件必须法制审核,所以其三还要衔接负责人集体讨论等环节。

需要遵循“案卷排他规则”,这规则表明处罚决定仅仅能够依照听证笔录里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来做出,那些没有被纳入笔录的内容是不可以当作依据的;“一不”所指的是不能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就加重对其的处罚,也就是禁止出现不利变更这种情况。

五、唐律观点

先来讲,从法律实践以及案例的角度去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核心之处在于“程序正义”,并且,对于其所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存在三点。

(一)当事人权利应从宽保护

在案例一中,法院指出,假如当事人申请听证这种表现形式、其表述并非必须要过于严格苛刻,当行政机关面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且内容模糊的状况时,不应该去过分要求当事人拥有完美的表达,绝对不可以直接就认为当事人放弃了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机关义务必须严格履行

行政机关不可以遗漏步骤,不应当颠倒顺序(这样的表现比如行政机关在听证之前就确定了处罚结果,这是对“先听证后处罚”原则的违反,如此一来会被法院撤销原决定),不然的话会因为程序违法致使处罚无效。

(三)听证笔录是核心依据

具有“案卷排他属性的规则”是那不可逾越的底线,行政机关一定要凭借听证笔录来作出相应决定,要保证当事人于听证期间所提出的意见能够被全面充分考量。

总之,听证程序是当事人用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路径,同时还是行政机关防止出现程序违法的关键要点,双方都需要重视程序方面的细节之处,以此来保证处罚决定具备合法公正性。

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的我是北京唐律,曾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过行政法著作,专注黄赌毒案件和行政案件,将“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当作使命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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