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予以规范,进而保护公民、法人亦或是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以及法规,再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本办法。
以下这些情况适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那些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还有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且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就是被称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时,都适用本办法。
遵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若涉及听证事项,那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要是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涉及商业秘密,又或者不涉及个人隐私,并且这些都依法予以保密的话,那么听证是应当公开举行的。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打算作出下面这些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于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的罚款,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的罚款。
依照相关规定,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决定,同时,没收非法财物,其价值达到第一项所规定的数额。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所规定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数额标准,跟前面条款提及的规定存在差异,那么得以执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去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以及设备,还有其他必要条件。
行政执法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行政执法机关如需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那么,应由该行政执法机关来组织听证,此为规定中的第六条内容。
受委托组织打算实施那种适用听证程序呈现的行政处罚的,是由委托机关去组织听证的。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开展听证。
第七条,听证人员,由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担任,其中涵盖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还有记录员。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案件调查人员;
(四)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五)其他有关的人员。
前款里叫做当事人的那一些,是指那些被事先告知将会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径的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的组织;而案件调查人员,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当中承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那些人员。
第九条,听证会议主持之人,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所指定的,为本机关之中并非负责本案调查的人员来担任哟。
听证主持人得要熟悉相关的各种法律,熟悉各类法规,熟悉诸多规章,同时还得具备对应的业务工作方面能力,和具备那相应的足够经验才行。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决定是否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四)决定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回避;
(五)决定证人、第三人是否参加听证;
将听证纪律予以明确,同时明确违反纪律所产生的后果,进而维持听证秩序,针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实施制止。
针对于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情况,以及打算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理由,还有相关的依据,展开询问,目的是去要求那些参与听证的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针对证据进行补充。
(八)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按照需求,能够指定本机关一至两名非本案方面的调查人员去担任听证员,以此协助听证主持人来组织听证。
听证主持人会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记录员,记录员要负责制作听证笔录,还要负责其他有关事务。
第12条,听证参加之人,需按时抵达指定之地,出席听证,谨遵听证之纪律,如实回应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之询问。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申请延期听证、回避;
(三)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五)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要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还要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同样要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且,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有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其会代为去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地放弃听证权利,这种情况之下,必定是要有委托人给出的明确授权的,必须如此。
第十五条,听证人员,以及翻译人员,还有鉴定人,再加上勘验人,若为下列人员当中的任何一个,那就应当自行回避:
(一)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人员。
第三章 听证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时,针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告知书中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且盖有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三)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行政执法机关被提及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利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多种方式,还有渠道,就是这些内容。
若当事人予以同意,且签订了确认书,那么行政执法机关能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把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
若是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那么存在两种情况可以提出,其一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之上签署表明提出听证申请的意见,其二还能够自收到告知书的那一天开始起算的5日内就提出来;要是超过规定时间没有提出来的话,那就会被视作放弃此次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需依照告知书标明的方式以及渠道去提出听证申请,要是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需求的,那么是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作为依据;要是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这类方式提出的,是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抵达行政执法机关特定系统的日期作为依据;要是以口头形式进行提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且要由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提出了听证要求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此情况,应当组织相应的听证活动。
第四章 听证准备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组织听证,自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开始计算,在3日之内要确定听证主持人,这是第十九条所规定的。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确定听证主持人之后,自该日起,3日内,把案件材料,移交给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那一日开始计算,在3日之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哎,还要明确地点,以及方式,并且要在举行听证7日之前,把听证通知书送达给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盖有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一)当事人、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姓名;
(四)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准备证据;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对于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言,如果其申请听证人员进行回避,或者申请翻译人员进行回避,又或者申请鉴定人进行回避,再或者申请勘验人进行回避,应当在自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之内,朝着行政执法机关去提出。要是回避事由是在听证的时候才知晓的,那么也是能够在听证的时候提出来的。
负责记录的人员、承担翻译工作的人员、进行鉴定的人员、从事勘验的人员,他们的回避,是由听证主持人来作出决定的;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那种回避情况,则是由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去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若公开举行听证,那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之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还要公告案由,并且要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
第二十四条,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若存在特殊情况,那么是能够延期去举行听证的。一旦做出决定延期的情况,此时听证主持人需要把延期举行听证的相关理由极为及时地去告知当事人。
若当事人存在正当理由,那么其能够申请延期举行听证,而是否准许则由听证主持人来进行决定。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当听证即将开始之前,负责记录的人员,理应去核查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其中的人员是否已经到达现场。
听闻开场之际,听证主持者核查听证参与人之身份,宣告听证人员之名单、听证应遵守之纪律以及案件之由来,向当事者告知相关之权利,问询当事者是否呈上回避之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有那么一些案件调查人员,他们提出了当事人违法的相关事实,还给出了对应的证据,同时提出了行政处罚的建议,并且列出了该建议所依据的内容。
(二)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三)第三人进行陈述;
(四)质证和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会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这样的先后顺序,去征询各方最后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证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和认定案件事实存在关联的所有证据,都得在听证的时候拿出来,并且要经过质证才行,没有经过质证的那些证据,是不可以当作处罚依据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当事人出现死亡的情况,当事人出现终止的状况,这种时候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是不是参加听证,这种时候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是否参加听证,或者处于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形,是这样的情况。
(二)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案件调查人员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同样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情况是,当事人没有正当适宜的理由,拒绝出席听证,或者在未经许可的状况下,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了或者终止了,不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明确地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条,听证的时候,是应当去制作笔录的,并且呢,还能够同时采用录像、视频监控等这样的方式来进行音像记录。听证笔录它是应当去载明听证时间的,还有听证地点、听证方式、听证案由,以及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姓名,各方所表达的意见以及其他那些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结束之后,听证笔录需经由听证人员,以及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而后当场逐页去进行签名或者盖章。出现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那么便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之中予以注明。
听证结束之后,听证主持人需要依据听证的具体情况去制作听证报告,要说明清楚听证的基本情形,以及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然后连同听证笔录汇报给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
存在听证员参与听证的情况时,听证主持人势必要组织听证员一同对处理意见以及建议展开研究,要是听证员持有不同看法,那么理应在听证报告之中如实予以载明。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它应当依据听证时所作笔录,遵循由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所提到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来做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里有关文书的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办理。
本法办法里面,相关条款之中规定的“3日”,此规定所指的是工作日,并非法定节假日,“5日”同样如此,“7日”亦是这个规定,指的是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