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1月17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予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结合四川省实际情状,考量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之目的,为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机关展开行政处罚听证,这里的行政机关涵盖了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进行授权的,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而此等情形适用本规定。
由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当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且关乎听证事项的时候,这种情况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行政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也就是那些被称作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该告知当事人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在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四条 本规定所讲的较大数额,指的是,针对非经营活动里公民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金额要在2000元以上,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金额需在2万元以上;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金额要在5万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不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不是涉及商业秘密的状况,不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形,听证应当采用公开的形式来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翻译,这些当事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章 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七条 哪些行政机关会组织听证呢,如果他们打算作出那种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话 ,就是由这些行政机关自己组织听证。
受委托的组织,要是打算作出那种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那么是由委托的机关来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非本案调查人员;
(三)对有关法律,有着知悉了解,能识别法规,掌握规章,熟悉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业务知识。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四)决定是否需要证人到场作证。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为满足需求,行政机关能够指定一至两名本机关内部并非负责本案调查工作的人员担当听证员,以此助力听证主持人去组织听证活动。
担此书记员之职者,并非本案从事调查工作之人,其职责在于制作听证笔录,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听证人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人员。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涵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还有案件调查人员,以及证人,再者是鉴定人,同时也包括翻译人员,另外还有勘验人等。
第十五条 参与听证的相关人员,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前往指定的地点,出席举行的听证,要遵守听证时所规定的纪律,并且要如实去回答听证主持人所提出的询问。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事先通知会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进而要求举行听证,这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当事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申请回避;
(三)存在能够委托一至两个人代其参加听证的情况,并且要出具授权委托书,以此明晰代理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
第十九条 在听证这个过程里,案件调查的人员,需要提出当事人存在违法的事实,还要提出相关证据,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并且要同当事人展开质证。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書,该听证告知书要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受处理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缘由、所依据的相关规定,以及打算做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等。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如果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这种情形,那么应当是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之内,朝着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去提出。要是当事人采用邮寄挂号信的方式来提出听证要求,是以寄出时候的邮戳日期作为依据标准的。当当事人口头提出听证要求之际,行政机关需要做好记录工作,并且要由当事人进行签字予以确认。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超过规定的期限,提出听证要求,此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而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提出了听证要求,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倘若当事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那么应当于举行听证的3日之前向行政机关进行提出。要是在听证之际才知晓产生回避理由,能够还是可在听证之时予以提出。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员的回避,听证主持人决定书记员的回避。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听证之后,在之日起3日内,听证主持人要去确定举行听证之时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并且在听证举行之前的7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把载明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时,除了因特殊情况而决定延期举行的情形之外,听证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准时举行。要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想要延期,那么由听证主持人来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完成下列事项: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读听证纪律;
(三)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举办听证之际,是由案件调查人员去提出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所具备的证据以及行政处罚的相关建议,当事人则要进行陈述、展开申辩以及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所涉及的证据涵盖了书证,物证,视听相关资料,电子形式的数据,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当事人自身作出的陈述,鉴定之后得出的意见,经过勘验所形成的笔录,现场当时记录下来的笔录。
在听证会上,所有跟认定案件事实存在关联的证据,都应该被出示,并且要经过质证之后,才能够被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中止:
(一)当事人出现死亡的状况,当事人出现终止的情形,存在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不是要参加听证的情况,存在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状况。
(二)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终止:
(一)在当事人死亡之后,或者当事人终止了之后,经过了3个月的时间,然而却并没有确定继承人,或者也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擅自退出听证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 举行听证的时候,是需要对其过程实施笔录制作行为的,与此同时,能够一并运用录像、视频监控这类方式去展开音像记录工作。关于听证笔录,其应当明确记载以下这些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证据;
(七)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之后,听证人员需要将听证笔录递交当事人,以及案件调查人员,待二者核对无误以后,要逐页进行签名或者盖章。要是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有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那么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之上注明具体情况,并且还要有两名以上的听证人员签字予以确认。
听证时所记录的笔录里面那些涉及证人证言的部分,要交给证人,让证人核查到没有错误之后,进行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要按照听证的具体情形来制作听证报告,之后将其与听证笔录一同报送至行政机关负责人那里。
第三十三条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三十五条 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1997年3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也就是省政府令第86号同时废止。
-
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哪些情况能申请? 2026-03-28
-
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保障你的陈述申辩权 2026-03-28
-
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的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详解 2025-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