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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山东省人事考试计划公布,威海推进多项考试工作并严打作弊

  

2月10日,中国山东网威海讯(通讯员 丁劲松),昨日,记者从市人事考试中心知悉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2017年度山东省人事考试计划于日前公布,该计划共计涉及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等30场考试,且考试时间与考区同时被公布。威海市会依据考试所定计划,全力去往推进考场标准化进程,推进考务工作精细化进程,推进考试管理信息化进程,做好各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打击作弊这一行为,杜绝各类考试安全事故的发生。

《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节选)

考试作弊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信息;

(二)在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损害劳动者权益等信息;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欠缴等信息;

(五)税款欠缴信息;

通过欺诈伎俩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或者凭借其他手段去骗取社会保险,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等方面的信息。

(七)参加国家或者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八)学历、学术、档案等造假信息;

(九)国家、省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对于第二十四条而言,行政机关,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当依法去履行下面这些职责之时,应当去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并且要把它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或者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行政监督事项,存在于发展改革领域,存在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于产品质量领域,存在于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于医疗卫生领域,存在于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于工程建设领域,存在于交通运输领域,存在于海洋与渔业领域,存在于工商行政管理领域,存在于旅游管理领域,存在于社会组织管理领域,存在于治安管理领域,存在于人口管理领域,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于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于劳动用工领域。

行政许可事,政府采购事,旨在购买公共服务之政府购买相关事,招标投标活动范畴之事,公共资源进行交易之事,涉及政策扶持方面之事,还有科研管理方面等各类事项。

(三)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

(四)需要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事项。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第六条,报考者,于考试过程之中,存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经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这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或者由招录机关给予其这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又或者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这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把规定之外的物品带到考场,并且没有依照要求将其放置在指定位置,经过提醒之后,仍然不进行改正的。

其二,没有在指定之处就参与考试,或者在未得到工作人员准许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过提醒之后,依旧不加以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把试卷带出考场,把答题纸带出考场,把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有意去损毁试卷,有意去损毁答题纸,有意去损毁答题卡的。

试卷上,答题纸领域,答题卡限定范围之外的地方,标注本人相关信息,或者留下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于考试开始信号发出之前就进行答题 的,或者会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完以后 还继续答题的。

(七)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无成绩的处理。

第七条,若报考者于考试进程里,存有下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那就会给予其取消此次考试资格的处置,并且将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的期限是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使用不符合规定,禁止自己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是具备计算功能的电子设备,又或者是拥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凡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情形,乃是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来给出相应处理。而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状况,是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存在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且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款项之下是,于试卷评阅进程当中,察觉到报考的人员彼此之间,针对同一考试科目所做出的答题内容呈现出雷同状况,并且该状况已经经由试卷评阅专家小组予以确认核实的情形,会由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该场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这名报考者针对该科目(场次)的考试成绩判定为无效的处置举措。省级以及高于省级层级的考试机构负责去确定答题内容雷同的具体判定方法以及相应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呈现雷同状态,并且具备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作弊行为已然成立,这种情况下,会视具体的情形,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地去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的秩序,要服从工作人员,并且进行管理,要是有下列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那就责令其离开考场,情节要是严重的话,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来处理,要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那就交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去处理,构成犯罪的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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