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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规定及相关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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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管理规定

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4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段,是为了让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得以规范起来,第二段,是为了对事业单位编制实施加强管理之举,第三段,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第四段,结合此省份实际情况,从而制定而成此规定。

适用本规定的,是本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且包括编制管理。倘若国家针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以及编制管理,另行有着规定,那么便依从该规定。

这个规定里所说的事业单位,是那种出于社会公益目的,被本省国家机关开办的,或者经由其他组织借助国有资产开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活动的,还为机关行使职能给予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 句号。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施总量控制,进行结构管理,开展标准管理,执行动态调整政策,以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持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是施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一种体制运作,所遵循的是精简效能、分类指导这样的准则规范。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机构方面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结合本省人口增长状况、经济总量情形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去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以及控制数量,并且加以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予以指导以及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去建立一种机制,这种机制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以及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这个,财政的供养能力。而且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得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机构,是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所设置的,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的依据,是录用与聘用人员的依据,是配备领导成员的依据,是核拨经费的依据。

不准自行去设置事业单位,也不许增加事业编制。倘若存在自行设置事业单位以及增加事业编制这种情况,那么就不可以去核拨财政方面的资金,并且也不能挪用其他的资金来安排其经费。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被严格禁止去干预,下级部门的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点,倡导借助购买服务这种途径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时,倡导并赞许事业单位于核定的编制总额范围以内,针对人员采取合同制聘用管理方式。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公益服务属性和职责任务;

(四)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业务范围,对于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而言,应当取得法定机关进行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句号。

(七)符合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是设立事业单位存在需要依照法律进行论证、评审的情况,那么举办主体应当一并去提供,那些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所给出的,关于依法设立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

若新增的社会公益服务事项,能够凭借现有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予以提供,那么便不再去新设事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去设立事业单位,是由举办主体朝着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去提出申请的。申请之中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拟设立的机构名称,还有设立目的,以及职责任务,包括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机构类型等。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的审核、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省属事业单位要设立,先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去审核,审核之后再报给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其进行审批。

二、其所涉及的设区的市所归属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情形,先是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审核,之后报送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去进行审批,接着依照相应程序上报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当中副处级以上级别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情况,是应当上报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审批的。

三,县,市,区这类区域所属的事业单位,其设立,先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审核。审核之后,再向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报批。然后按照规定的相关程序,向着省级,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备。在这些之中,副科级以上的事业单位之设立情形,应当向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批。

乡(镇)事业单位需设立时,先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审核,审核之后再报给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接着按程序报给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而且,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量,不可以超出省规定的限额。

前款规定里那种副厅级以上的事业单位设立,还有设区的市副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设立,以及县(市、区)副科级以上的事业单位设立,经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接着经过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之后,应当报有关机关决定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去执行。

第十条称,事业单位的名称,含有机构于地域方面的位置,或者隶属关系,还有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以及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等部分,这些部分共同构成其名号,并且要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相互区分开来。

事业单位名称,若是冠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以及“国际”等字样的,那么理应报国务院进行审批;市以下的事业单位名称,倘若冠有“安徽省”、“安徽”、“全省”等字样,并且不冠所在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职责,需依据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权责一致的原则来确定,行政机关今后不可再将行政职能授权给事业单位承担,也不可再委托事业单位 承担行政职能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势的状况各异,需依据其社会功能、职责配置,以及运行模式的不同情形来判定,可确定成财政全额拨款,或财政补助,又者是经费自理,不同类型的各事业单位施行不一样的对应的财政支持办法。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规模、等级管理,一般不确定行政级别。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若已被批准确定行政级别, 是厅级别的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要按照处级来确定, 属于处级事业单位的,其内设机构需按科级来赋予确定, 为科级事业单位的,其内设机构得按股级进行确定。

规模较小、任务单一的事业单位不设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存在这样的情形,也就是有下列这些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需要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去申请变更,是这样的:

针对事业单位,进行名称的调整,再实现职责的变动,进而改变规格,接着调整内设机构,最后变更经费预算形式的。

(二)事业单位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它的举办主体需要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该单位建制,或者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施行撤销该单位建制的操作: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撤销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撤销的;

(三)举办主体决定解散的;

(四)原定职责消失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或解散的。

事业单位出现变更情况,或者有撤销情形的,要依照设立时所具有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程序来办理。

有这样一条规定,第十八条中所涉及的,经过批准之后设立的事业单位,或者是变更了相关情况的事业单位,又或者是被撤销的事业单位,都应当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里面的规定,去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又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事业编制,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不得与行政编制混用。

第二十条所指的事业单位编制,其分类涵盖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以及工勤技能人员编制,该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进行设立审批时候,依据职责任务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诸多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进行核定。倘若国家和省还未颁布相关标准,那么则按照职责以及实际需要,参照相关标准来予以核定。

对于第二十一条而言,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是按照国家以及省所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来核定的,对于国家和省还没有颁布标准的情形,是要按照下列规定从严从紧进行核定的:

(一)省、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

1.省直属事业单位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编制三名以下的情况,配备数量不超过三名;编制大于三十名小于五十名的,配备四名;编制大于五十名小于一百名的,配备是几名至五名不等;编制超过一百零一名的,可以适量有所增加一至两名,不过总数不超过七名。

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若编制在20名以下,其配备数量不超过3名;要是编制处于21名至50名之间,配备数量为3名至4名;而当编制在51名以上时,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1名,不过总额不能超过5名。

县级市辖区直属事业单位,编制数量在10名以下的,所配备人员数量不超过2名;编制为11至20名时,配备人员数量为2至3名;编制数量在21名以上的,能够增加1名,不过人员配备总额不超过4名。

(二)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1.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

2.编制11至30名的,不超过3名;

3.编制31至50名的,不超过4名;

4.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配1名。

(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

1.编制5名以下的,配备1名;

2.编制6至10名的,不超过2名;

3.编制11至20名的,不超过3名;

4.编制21名以上,可以增配1名。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该机构设立的程序以及权限,对编制予以调整:

(一)职责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

(三)经批准合并、分设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事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十五级机构编制掌握机关依据掌控权限,针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落实情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特定情形下,能够联合监察机关以及其余相关 departments 一同实行。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相关工作时,应当把针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年度统计资料,提交给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并且,在提交过程中,不得进行虚报,不得进行瞒报,也不得进行伪造。

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去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的执行状况,并且要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以及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针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这种行为,任何个人有着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做举报的权利。与此同时,也有着向行政监察机关进行举报的权利。除此之外,还拥有着向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去举报的权利。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地去处理这些举报情况,并且呢,要把举报者的情况给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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