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制定了这些法规,以实现公共机构的科学,制度化和标准化的人员管理,标准化公共机构的招聘行为并提高人事质量。
第2条:这些规定应适用于公共机构招聘专业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季节人员。除了根据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转化为企业的公共机构。
必须执行公共招聘,除非国家政策安置,从而由??干部和人事管理权的任命,以及需要其他方法来选择和任命公共机构中新人员的机密职位。
第三条公共招聘应遵守道德诚信和能力的就业标准,并实施开放性,平等,竞争和最佳选择的原则。
第4条公共招聘应遵守政府宏观管理与实施单位就业自主权的结合,并统一和标准化,对指导进行分类和分层管理。
第5条公共招聘应由雇主根据招聘职位的雇佣条件和要求进行,并应采用检查和评估方法。
第6条政府人员行政部门是政府隶属机构公共招聘工作的主管机构。政府人员行政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共机构的公共招聘。
第7条公共机构可以建立由人事部门,纪律检查和监督部,雇员代表和该部门的相关专家组成的招聘组织,并负责特定的招聘工作。
第2章招聘范围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条件和程序
公共机构的第8条应与公众面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应适用。
第9条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iii)行为良好;
(iv)该职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满足工作要求的身体状况;
(vi)该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10条:公共机构在公开场合招募人员时不得设定歧视性要求。
第11条公共招聘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
(ii)发布招聘信息;
(3)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审查资格条件;
(4)考试和评估;
(v)体格检查;
(6)根据考试和评估结果确定要聘用的候选人;
(7)宣传招聘结果;
(8)签署就业合同并遵守雇佣程序。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和资格评论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雇主制定,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职位和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所采用的招聘方法,等等。
第13条必须向州议会的机构的年度招聘计划提交人事部;直接在国务院下的机构的招聘计划必须向高级主管部提交批准,并向人员部提交。
直接在中央政府下方的省,自治地区和市政当局的人民政府下,公共机构的招聘计划必须与省(自治区,市政当局)政府的人员行政部门一起提交;直接在中央政府下方的政府部门,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政府部门下,公共机构的招聘计划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同一级别的政府人员行政部门提出。
必须将隶属于县(城市)的公共机构的招聘计划提交给该地区的人事行政部门或县级市政政府以供批准。
第14条公共机构的招聘人员应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陈述雇主的处境概况,招募人员的数量以及招聘的好处;申请人的条件;招聘方法;时间(时间限制),内容,考试范围和评估范围;需要解释的注册方法和其他问题。
第15条:组织招聘的雇主或部门应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并确定符合条件的人。
第4章考试和评估
第16条考试内容应是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17条考试和方法应根据行业的特征(主要和工作)确定。
第18条检查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例如书面考试和访谈。
对于申请工作时间职位的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际的操作能力测试。
第19条考试由公共机构本身组织,或者可以由政府人员行政部门和公共机构高级主管部门组织。
隶属于政府人员行政部门的审查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由公共机构,政府人员行政部门或公共机构的卓越主管部门委托,以为公共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20条:迫切需要引入的专业人才的高级和缺乏,并且可以通过直接评估来招募拥有高级专业和技术职位或博士学位的人。
第21条,对于通过考试的申请人,雇主应组织其意识形态和政治表现,道德质量,专业能力,工作表现等的评估,并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第5章招聘
在雇主负责人员集体研究之后的第22条,应根据考试和评估结果确定要雇用的候选人。
第23条:拟议人员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公告期通常为7至15天。
第24条雇主签署了与预期人员签署雇用合同之前,应根据干部人员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批准或申请批准或申请。
第25条雇主或其本金的法律代表应与就业人员签署雇佣合同,以建立人事关系。
第26条:公共机构公开招募的人员应根据法规实施缓刑期系统。缓刑期包括雇用合同期限。
如果试用期过期,将被正式录用;如果试用期失败,将被取消。
第6章纪律和监督
第27条:公共机构应实施一个用于公共人员招募人员的恢复系统。
任何与丈夫关系,直接血液关系,三代人内的附带血液关系或与负责雇用单位的人的密切关系的申请人不适用于秘书或人员,财务和纪律检查位置,负责该单位的人,或与直接领导和下属领导关系的职位。
处理人员就业问题时,如果负责雇用部门和招聘人员的人员参与了与该人的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可能会影响招聘的公平性,则也应避免。
第28条必须披露招聘工作,必须披露该过程和结果,并且必须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29条政府人员行政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优越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其监管责任,并在招募公共机构期间违反人事纪律和这些法规的行为,以确保招聘的开放性,公平性和正义。
第30条严格开放招聘纪律。那些违反以下情况的人必须认真对待。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1)申请人伪造或更改其证书或证书,或通过其他不当手段获得申请资格;
(2)申请人在考试和评估过程中作弊;
(3)招募人员指示或宽恕其他人作弊或在考试和评估期间参与作弊;
(4)招募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问题;
(5)未经违反法规的许可,公共机构的负责人员雇用人员;
(6)政府人员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违反法规并影响公正和公正的招聘;
(7)其他违反这些法规的情况。
第31条对于违反公共招聘纪律的申请人,应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取消考试或就业资格;对于违反法规的人,应终止雇佣合同,并在核实后清除就业合同。
第32条:违反公共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应从招聘职位转移或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受到惩罚;违反公共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应根据相关法规对责任。
第7章附件
第33条如果公共机构需要招募外国国籍,则必须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或高于省级的批准,并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进行招聘。
第34条省,自治区域和市政府的人员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这些法规制定其地区的公共招聘措施。
第35条这些规定应从2006年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