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愤怒到极点!在山西万荣,于某中学的教室之中,有一名女班主任,在全班所有学生的面前,指责一名女生太过爱表现以及有着各种各样不好的行为表现,而后疯狂地抽打了她十七个耳光。之后,又批评一名男生学习成绩不佳,接着扇了三十多个重重的耳光。孩子的脸都已经被打得肿胀起来了,老师还又打了他嘴巴两下,男生当时就哭了。
原本,上课铃声响起来之后,13岁的男生小尧赶忙跑回到自己的座位,他发现前面座位的女生拿走了他的笔,于是就去找那个女生想要把笔要回来。就在这个时候,班主任吕老师进到教室,询问是谁弄出的动静比较大,让站起来。小尧和那个女生都站了起来。吕老师把他们两个叫出教室,之后又把他们两个先后叫进教室,在同学们面前进行侮辱,还实施了殴打行为。
接到女生妈妈电话后,小尧的妈妈,让丈夫赶快去观察所见,察觉到孩子的脸全都是呈现红肿的状态,嘴角处存在着血迹。之后,小尧妈妈选择报警。警方完成笔录工作后,小尧爸爸带着前往医院进行了检查,经诊断得出面部软组织受到损伤,嘴唇因被牙齿磕碰到而出现血泡。
事儿过后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班主任让人带着慰问品去看望小尧,结果遭到小尧父母拒绝,小尧的妈妈觉得,这已然超出了普通管教的范围,已然涉嫌故意伤害罪,当下,班主任已被停职展开调查,教委和警方已介入进行调查。
那么,班主任所做出的行为,究竟该怎样去进行定性以及给予处罚呢?明显地,这已然超越了正常管教所涵盖的范围,事实上已经归属为故意伤害这一类别了。
首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3 条规定,存在殴打、伤害不满 14 周岁之人的情况,还有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情形,这种状况下,会被处 10 至 15 日拘留,并且还要并处 500 至 1000 元罚款。
若那两名被打的学生,经过鉴定之后达到了轻伤以上的程度,那么这还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或者是管制。
其次,班主任的行为还应受到行政处分。
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于教学管理里,于实施教育惩戒进程中,教师不可以有借助击打、刺扎等形式而直接致使身体产生痛苦的体罚,在该案件当中,教师展开了殴打学生这样子的行为。
依据《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就教师而言,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可以歧视学生,不允许对学生实施体罚行为,也不能对学生实施变相体罚行为,更不得做出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同时绝对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来源:马玉珍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