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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邑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章程:总则及相关规定介绍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5-08-19

昌邑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约束本机构的运作方式,保障公益目的达成,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执行办法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特制定此组织规章。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昌邑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昌邑市平安街1669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万元。

第七条 本机构的创办者是昌邑市委员会组织部。本机构的合法注册机关为: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注册监督的单位是:昌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处。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中心任务是:向所有工作场所及各类人员输送便利的公共服务项目,为整个城市的经济进步与社会繁荣提供充分的人才资源保障,以及持续不断的智慧支持。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认真落实国家层面、省级层面、潍坊市级以及昌邑市的人才相关政策,积极参与人才发展蓝图和相关法规的拟定工作。

承担整个城市人才的吸纳、培养、调控及帮助工作,汇集并改进本地区人才支持系统,改善各种人才开创和进步的条件。

(三)承担全市重大引才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协同落实国家层面、省级以及潍坊市的关键人才项目相关事务,为各类人才的培养与吸纳提供支持与保障。

(五)协助做好全市人才信息化工作和人才宣传工作。

(六)完成昌邑市委组织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始终围绕党的基本方针,依据中心工作性质和任务,着力提升党的思想建设水平,强化组织建设,注重作风建设,严格党内监督,坚决执行从严治党方针,充分运用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发挥组织优势,保持与群众的紧密联系,致力于服务人才发展,推动事业进步。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传达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实施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遵循党章和相关规定,确保管党治党、依法办事的责任落实到位;全方位强化本单位的意识形态、组织架构、工作作风、规章制度、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建设;对本单位的所有党员实施教育引导、管理规范、监督约束和贴心服务;针对本单位在改革发展稳定过程中面临的重大决策、关键人事任免、重要项目规划、大额资金调配等核心事务进行深入研讨并形成明确决议;完成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任务。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具体路径、方法以及流程:组织党员及党组织领导班子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实施有关工作作风规范和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中的主导作用和监督职能;还包括其他法律条文规定的途径和方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主办方针对本机构的职责与权利:审视机构规章草案,看其是否符合规范,并监督其依规运作;检视机构核心业务规划的实施状况;监管机构公共财产及关键财务事务;指导并管理机构的法律代表人;为机构合法合规的业务活动给予支持;推动机构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部务会。

决策机构具备以下职责:负责拟定章程,并有权进行修订;负责规划重要的业务活动安排;负责建立内部管理规范;负责审批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以及最终的财务结算;负责确定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具体内容需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第十六条 该单位核心行政负责人的选拔途径由市委指定;其余主要管理者的遴选渠道由组织机构决定。核心行政负责人在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完成审核备案手续后,方可获得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代表该机构进行民事权利行使,同时也承担民事义务履行的首要责任,其身份具有唯一性。它负责多项工作,包括负责单位的日常事务,落实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安排的各项任务;执行单位每年的业务活动安排;制定单位内部的规章条款;带领所有职员完成本单位的业务任务;签署单位的重要相关文书;以及承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机构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可非法占有、擅自分割、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统一制定实施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开展财务工作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同时依据法律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

财务人员的配置与管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范及会计准则的要求。

本单位的员工薪酬、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均依照国家相关准则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若有接受捐赠或资助的情况,须契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畴,且需依照捐赠方与资助方商定的时限、途径以及合规用途来实施,确保资金得到妥善运用。

第二十三条 该机构负责人卸任后,在选出新任负责人期间,必须开展经济责任审查。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按照干部工作由党组织领导、人才工作由党组织负责的规则,完整地执行公平、透明、多方角逐、选拔优秀人才的政策。市委组织部专门负责本单位的员工管理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必须完善员工管理规范。拟定或调整员工管理规范时,需借助职工大会等途径征询职员看法。

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求,依照国家相关准则,设定管理、专业技术等相关职位。

岗位设置方案经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单位接收新员工时,必须遵循规定向社会公开选拔,完成聘用手续,并签订正式合同,同时确定合同的时长。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二十八条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时,组织或个人有权终止劳动关系:

工作时间缺席达到十五天以上,或者一年之内总共脱离岗位超过三十天的情况。

工作表现未达标准且不愿调换职务,或者两年内考核均不达标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本机构全体职员的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着重衡量其工作成效。评估过程包含日常评估、年度评估以及任期内评估等不同阶段,评估的等级分为杰出、达标、有待提高和不合格等类别。依据评估的等级,决定实施相应的奖惩手段,包括职务提升、岗位任命、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三十条 这里的员工薪酬由底薪,奖励金和额外补助构成。职员可享有国家设定的各项福利,遵循国家制定的工时长短及休假安排,并且依照法律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职员如遇人事纠纷相关事宜,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规执行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依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相关条款,确实、全面、迅速地公布下列内容:

依法登记的单位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目的和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资金来源、初始资本、创办主体、章程,以及开展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

依法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目标与业务活动,法定代表人,资金来源,初始资本,主办机构等。

年度报告包含的内容:进行工作活动的状况,财产的得失情形,更改登记的落实情形,工作成效和接受奖励惩罚的情形,牵涉到法律诉讼的情形,收到社会投诉的情形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信息,需要在本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如果条件不允许,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机构的服务大厅、公告板或其他方便公众了解的途径进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必须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从公开开始算起,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把公开的事项和途径报告给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存档备案。如果法律或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时间有其他的要求,那就按照那些规定来执行。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在准备办理消亡手续时,这个机构需在主办方及相关机构的引导下,组建清算团队,着手进行清算事务。清算时段内,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各项事务。

清算任务完成后,需撰写清算文书,提交相关机构审批通过,然后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若符合简化注销条件,则依照相应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位结束后剩余的财物,由举办方及相关机构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章程所载内容若和国家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修订后的条款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正。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单位的章程进行改动,需要决策部门首先给出想法,然后由主管单位进行复核,接着提交给负责监督的单位进行批准。如果章程的修改关系到单位法人的登记信息,就必须去负责审批事务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1年4月20日经由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若与国家法律、地方规章及政策方针相违背,须以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条款为依据。关于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的相关事宜,应以行政审批机构核发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所载信息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部务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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