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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适用范围、标准及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进程,确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达到科学、规范和制度化的水平,提升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以及人事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陕西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全市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人员时,需遵循本规定。但那些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并转型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则不适用此办法。此外,高等院校在招聘员工时,也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需秉持德才兼备的选人原则,严格执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同时,需将政府宏观调控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施统一的标准规范、分门别类的指导以及分级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 规定,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必须严格遵循机构编制部门所确定的编制限额,并且不得超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年度人员增加计划。

第五条 规定,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工作人员时,需依据岗位的具体职责和资格要求,通过考试、评审等不同方式来进行选拔。通常情况下,这一过程每年举办两次,而具体的举办时间将另行通知。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政府旗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主管机构,承担着对公开招聘活动的全面管理、政策引领和监督考核等职责。区、县一级的人事行政部门需依据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方案及授权,负责统筹安排本区域内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活动。

第七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明确指导下,负责对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协调以及监督,确保其所属事业单位能够顺利进行公开招聘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需设立一个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构成的聘用工作小组,该小组主要负责招聘计划的制定和聘用工作的执行;对于人员数量较少、难以组建聘用工作小组的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招聘计划的制定和聘用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播报

招聘范围、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规定,事业单位吸纳新员工时,除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任命、涉及保密岗位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等特殊情况需采取不同选拔方式外,其余人员必须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所述,事业单位所招聘的工作人员主要涵盖那些符合事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统称为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若因行业特性、专业领域或具体岗位需求对聘用人员设定特定条件,需在招聘方案中明确指出,同时不得设立带有歧视性质的条件或要求。

第十三条 规定,事业单位严禁私自雇佣那些尚未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那些自行离职的员工。

第十四条规定,若事业单位因特定情形必须雇佣外籍人士,则须依照国家既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第三章播报

招聘程序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规定,在事业单位进行工勤人员的公开招聘时,若遇到特定情况,程序可以适度精简,然而,务必严格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中关于申报招聘计划和发布招聘公告的相关流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计划与工作方案:

用人单位需依据岗位空缺及工作需求,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提交下一年的增员方案,并填写《招聘计划表》。该计划需得到事业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区、县人事行政部门的批准,随后上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对于特殊需求,可另行制定补充计划。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各相关单位自行拟定,随后需提交给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再将方案上报至市政府的人事管理部门。而区、县级别的事业单位,其招聘计划则由当地政府的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需提交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批准。

人事行政部门对招聘方案进行审核并汇总完毕后,将通过媒体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广泛发布招聘信息。公告将详细列出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名称、所需专业、招聘人数、应聘资格要求及薪酬福利;招聘的具体流程;考试和考核的具体内容、范围及时间安排;以及报名的相关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八条 规定,对于那些党纪政纪处分尚未结束或正在接受审查的个人,以及那些正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司法调查尚未得出结论的个人,均不得接受他们的报名申请。

第四章播报

考试、体检与考核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工作人员时,采用的考试方式是笔试与面试相结合,主要目的是对求职者的公共基础理论、专业素养以及胜任岗位所需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评估。对于工勤人员的招聘,如果条件允许,可以着重对其实际操作能力进行专项测试。

第二十条,笔试涵盖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两个部分。其中,公共科目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常识、职业能力及相关的其他知识。而专业科目则着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业务知识。面试环节则主要对求职者适应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与工作技能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这些科目在考试中的比例,需依据具体招聘岗位的类型以及相关专业的特性来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公平竞争原则,招聘同一岗位的人员数量与应聘者数量的比例不得少于1比3。若该比例未达到,原则上应取消招聘计划或对专业设置进行调整。但针对特殊行业引进急需人才的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考试结束后,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的考试结果将依照1比3的比例,挑选出参加面试的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面试活动由政府部门的人事行政部门联合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共同执行。这项面试的组织工作主要由用人单位中负责公开招录的代表和负责人,以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的代表和负责人,还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承担。通常情况下,面试的考官人数约为57名。

面试完成之后,需依照应聘者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每个岗位1比1的比例,挑选出参加体检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将通过媒体等渠道,对笔试与面试的得分情况,进行迅速且广泛的公开。

第二十七条,对于持有硕士学位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个体,我市迫切需要的各类人才,以及因涉及保密内容不宜公开招录的特定岗位人员,在获得同级政府人事管理部门的批准之后,可以采用考核、面试以及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选拔录用。

第二十八条 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以及省“三五人才”第一、二层次人选等高级人才,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进行直接考核,以招聘这些人才。考核完成后,需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聘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体检必须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此外,若行业有特定的体检要求,则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考核与体检活动由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及招聘单位共同负责组织。事业单位需对那些在考试和体检中表现合格、具备相应资格的应聘者进行资格复查及综合评估。评估内容涵盖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素养、业务技能和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针对考核或体检未达标的人员,招聘方不得予以录用。对于出现的职位空缺,需在获得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并报送同级人事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依照考试成绩的高低,依次进行填补。

第五章播报

第三十二条 招聘方依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以及综合评估,从中挑选出最合适的人员,形成拟录用人员名单。该名单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展示,公示期限为7至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公示无异议的应聘者,将由西安市政府人事主管部门颁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录取通知书》。用人单位需与该拟聘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之后,该聘用人员需携带《西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录取通知书》前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需依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相关规定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与被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署《聘用合同》。同时,该合同需在30天内提交给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鉴证和备案。新入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规定,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工作人员时,必须遵循试用期制度。这一制度是聘用合同的一部分。若试用期结束,员工表现合格,则将正式获得聘用;若表现不合格,则聘用关系将被终止。

第六章播报

第三十六条 规定,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工作人员时,必须遵守回避原则。任何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存在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近姻亲关系的求职者,均不得申请担任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职位,亦不可应聘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等岗位,同时,也不能申请与直接上下级领导存在直接领导关系的职位。

第三十七条 规定,在进行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时,必须同步发布《招聘公告》,并且要公开监督机构的详细信息,包括监督举报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

第三十八条 规定,招聘活动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招聘流程公开,最终结果亦需对外公布,并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相关部门及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在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递、交接以及拆封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密件的标准,切实加强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需切实执行监管职能,对于事业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规定及本规定的做法,必须予以制止并纠正,确保招聘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公平性。对于出现以下违反本规定情况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若行为构成犯罪,则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聘者若通过伪造、篡改文件或证明,或是采用其他不合法的手段来获取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招聘人员唆使或放任他人舞弊,亦或在考试评估环节中自身参与舞弊行为。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试题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若违反相关规定,将妨碍招聘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针对违反公开招考规章的工作人员,根据违规程度,将他们调离招聘岗位或实施行政处分;对于违反公开招考规章的求职者,同样根据违规程度,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录用人员,一旦核实,必须终止聘用合同并予以辞退。至于其他违反公开招考规章的相关人员,根据其违规程度,将依照相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人员时若出现任何争议,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人事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第七章播报

第四十三条,招聘活动的经费需求需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向对应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资金支持。若经费短缺,可依据相关法规向应试者收取,或者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构负责筹集。

第四十四条 在招聘事业单位的领导岗位人员时,应当依照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以及本法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需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各自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选拔工作人员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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