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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题库及答案:犯罪预备案例解析,快速掌握考点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6-09-05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当中, 有关于法律刑法方面的试题以及答案解析, 其中单项选择题的第一题, 题目指出, 甲这个人, 和乙之间是存在仇恨的, 其内心意图是杀害乙。在某一天, 这个甲就带着可以拿来杀人的凶器, 朝着乙居住的地方前去, 一心准备将乙杀掉的234范文网,可在去往途中, 很突然的, 甲的肚子开始疼痛起来, 而且疼得非常厉害, 疼到完全没办法忍受, 没有别的办法, 甲唯有返回去, 然后躺下休息了这件事儿就发生了。等到第二天的时候, 由于邻居通过告发的方式, 甲就被抓获了, 并且归案起来这件事情也就成了既定事实。那么甲所做出的这些行为, 到底属于哪种情况? 答案是C选项, 也就是犯罪预备。解析表明, 犯罪预备说的就是那种为了能够去实施犯罪行为, 从而准备相关工具, 以及制造各种条件的行为方式。在本题当中, 甲携带着杀人的凶器前往乙的住处, 此行为乃是为了实施犯罪去准备工具以及制造条件的举动, 只是因为肚子疼痛难耐这一属于意志以外的缘由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犯罪未遂指的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未得逞;犯罪中止是讲在犯罪的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又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既遂是说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所以本题选C。2.甲于正在实施盗窃行为之际被乙发觉, 乙紧紧揪住甲的衣服不放手, 甲为了挣脱乙, 顺手拿起地面上的木棒朝着乙砸去, 致使乙受了重伤。甲的这般行为构成()A.盗窃罪B.抢劫罪C.故意伤害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 B。解析:按照《刑法》所规定的,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要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在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凭借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来定罪处罚。在本题当中, 甲在进行盗窃时被乙发现了, 为了摆脱乙便使用木棒砸伤乙, 这属于为抗拒抓捕而在当场使用暴力, 应当转化为抢劫罪。下述行为里,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是(), 有选项A, 某国有公司经理把本单位公款10万元借予亲友使用长达半年;有选项B, 某村委会主任将集体资金5万元用于投资房地产, 一年之后获利并归还;有选项C, 某高校校长把本校公款100万元借给某公司使用半年;有选项D, 某村民小组长把集体资金1万元用于赌博, 一周之后归还, 本题答案: C。解析: 挪用公款罪指的是, 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职务方面的便利, 把公款挪用来归个人使用, 用于进行非法活动这项情况,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接着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 又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三个月都没有归还此项行为。A选项, 国有公司经理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典型主体所涵盖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B选项, 村委会主任在对集体资金进行管理的时候, 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D选项, 村民小组长在管理集体资金时, 同样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那么高校校长属于在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之内, 把本校公款借给公司去使用长达半年之久, 这是契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有着进行营利方面活动的情形, 从而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本题选择了C选项。4.甲为了达成杀死乙的目的, 举起枪对准乙实施射击, 第一枪没有命中, 在具备能继续开枪的状况下甲却中止了射击行为这一情况。甲的此种行径是()A.属于犯罪未遂B.属于犯罪中止C.属于犯罪既遂D.属于意外事件答案为: B。解析表明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的整个过程当中, 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出现。于此题目当中, 存在这样一种情形, 甲处于可以继续开枪从而致使乙死亡的情境之下, 却自行主动地停止进行射击行为, 此情形契合犯罪中止所具备的各项特征。而犯罪未遂的定义为, 已然着手去实施犯罪活动, 只是因为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之外的缘由而且未能达成预期目的;犯罪既遂的界定是, 犯罪行为已然达成了刑法分则所明确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意外事件所指的是, 行为在客观层面确实造成了损害后果, 然而并非出自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源于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发的。故而本题应当选择B选项。5.请问以下内容分别属于什么情况,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那就是属于犯罪预备的情形是, 有一个选项A, 描述的是甲这个人首先买回来了剧毒农药, 其目的呢是想要杀害自己的妻子, 不过后来又念及夫妻之间多年的情分, 于是悄悄地把农药给处理掉了;还有选项B, 说的是乙啊是以出卖为目的, 买到了一个婴儿, 但是呢还没有来得及出手就被抓获了;再有选项C, 是丙尾随着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 其意图是抢劫刘某, 然而在小区入口处遭受到了保安的阻拦;另外选项D, 是丁趁着某女不防备的时候, 把该女给扑倒了, 其意图是强奸该女, 但是却被该女子制服了。答案是: C。解析为: 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犯罪, 并且属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A选项里, 甲把农药给处理好了, 这属于自动地放弃了犯罪, 此为犯罪中止;于B选项中, 乙已然买到了婴儿, 这属于拐卖儿童罪的那种实行行为, 是犯罪既遂;在C选项当中, 丙尾随着那个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 其意图是抢劫, 在小区入口的地方被保安给阻拦住了, 丙尚未着手去实行抢劫行为物业经理人,仅仅是在为抢劫创造条件, 这属于犯罪预备;在D选项里面, 丁趁着某女没有防备就把她给扑倒了, 其意图是强奸,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了, 只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这属于犯罪未遂。所以本题选C。二、下面是多项选择题, 第一题, 下列行为当中, 哪些是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A选项, 先是甲实施了抢劫这件事情, 之后, 为了把口给封上, 就把被害人给杀害了, B选项, 乙去强奸了某名女子, 从而引起了这名女子自杀, C选项, 丙和丁通奸了好多年,有一天, 丙要求丁杀死丁的丈夫, 丁不同意, 丙便对丁进行毒打, 然后还砸毁了丁家里的物品, 并且扬言说要是丁在两天之内不能够把丁的丈夫杀死, 那就要丁自己自杀, 结果丁因为不忍心将丈夫杀害就自杀身亡了, D选项, 某男子和某女子相约一起自杀, 该男子用欺骗的方式让某女先自杀之后, 自己就逃走了, 答案是ACD。诠释: A选项之中, 甲于抢劫之后, 是为了灭口进而杀死被害人, 此情形构成抢劫罪以及故意杀人罪二者, 应该对其数罪并罚而论理;C选项内里, 丙之情恣所为针对于丁之自杀起到促使了制强以及逼迫效应, 从而达成了情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性质条件;D选项之下, 某男子乃是通过欺骗某一女子先自主实施轻生现象后使其逃脱不见有迹可寻, 具备对于另外一个人生命施行非法剥夺的意图心理, 符合规定而构成故意杀人罪;B选项里面, 乙施行了这样的行为, 以强逼某女进行关系行为, 某一女子的自杀属于这一强奸之为产生性行为的间接后果, 但乙的所作所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构成实施了危害行为但由于构成强奸罪一项, 最终不属于实施他项而致故意杀人罪范畴之内;所以关于本题目正确答案应选ACD。2.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当中, 正确的存在这些选项(), A选项是单位犯罪既能够由故意予以构成, 还能够由过失予以构成, B选项是单位犯罪主体并不区分所有制性质, C选项是单位犯罪之后, 要是被撤销, 那就直接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选项是单位犯罪乃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答案为ABCD。解析内容为单位犯罪指的是公司、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 其构成不仅可以是故意而为, 就像单位生产、单位销售伪劣产品罪那样;甚至还能够由过失形成, 类似单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般。单位犯罪主体, 并不对所有制性质作出区分, 不管是国有单位, 还是非国有单位, 都存在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性。单位犯罪之后, 要是出现了被撤销、或者被注销、又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抑或是被宣告破产的情况, 那么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便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 ABCD选项全部正确。3.下列存在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之中的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有(), A.呈现又聋又哑状况的人, B.身为盲人的人, C.处于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D.处于醉酒状态的人, 答案为: AB。解析: 呈现又聋又哑状况的人或者身为盲人之人犯罪的时候, 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他们归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处于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于精神正常之际犯罪的时候, 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醉酒状态的人犯罪的时候,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并不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所以在本题之中选择AB。4.仅就选项内容而言, 以下行为中, 构成抢劫罪的举动有多个情况, 其中包括携带凶器抢夺;具备犯盗窃罪后, 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存在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中, 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那么一种情况;囊括犯诈骗罪后, 为毁灭罪证但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答案是AB。依据《刑法》规定来看, 携带凶器抢夺发生之后的情形, 是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出现犯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罪, 当目的在于窝藏赃物和抗拒抓捕还有毁灭罪证却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并且是以暴力相威胁的, 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首先, C选项里, 聚众进行哄抢公私财物行为所构成的罪不能转化成为抢劫罪;接着在D选项中, 实施了犯诈骗罪之为了去毁灭罪证而在当场采用暴力这种情况, 不符合转化成抢劫罪的相关情形。所以本题最后选择的是AB两点。然后说一下下面这部分, 首先存在如下情形, 属于有着犯罪中止情况的有哪一些呢? 例如A.甲有着意图去杀死乙, 不过因被他人发现了以后就停止了犯罪行为;就像B.甲有着尝试去抢走乙的提包, 但是看到乙是熟人以后就取消了念头, 打消了去抢这个提此包举件动;还有就像C.一开始准备想伤害乙的那个情况, 后面是甲在伤害行为已经把乙弄得打成很高重损伤势后觉得乙十分可怜, 接着就主动地自愿地将乙送去医院进行救治;最后就同是如自愿D.甲有着想要去强奸乙某女一的个犯性罪暴意, 图谋但因在乙的苦苦哀求之下, 甲最终放弃了犯罪行为。答案给出的是BD。剖析: 犯罪中止指的是在犯罪进程之中, 主动舍弃犯罪或者凭借自身之力切实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得以发生。于A项里, 甲鉴于被他人发觉因而停止犯罪行为, 此乃源于意志之外的缘由, 归属于犯罪未遂;于B项的情形下, 甲因察觉到乙是熟人从而打消犯罪意图, 主动放弃了犯罪行径, 这是属于犯罪中止;在C项之中, 甲已然成功地把乙打成颇重的伤势, 犯罪已然达成既遂状态, 后续送乙前往医院进行救治并不构成犯罪中止;在D项里面, 甲在乙的苦苦哀求之下放弃犯罪, 这是自发地放弃犯罪, 属于犯罪中止。所以在本题之中应该选择BD。三、1. 判断这个关于犯罪这件事的时间、地点以及方法, 在犯罪构成这个范畴里是属于选择性要件的题得出一个答案: 正确。解析是这个情况: 属于犯罪构成当中包含的要件有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了。而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方法, 通常情况下不是对于所有犯罪来说都是一定得具备的要件, 只有在某些特别限定的那些犯罪当中, 它们才对于确定罪和给出刑罚有着关键的意义, 所以就在犯罪构成里是属于具备可选性的要作出判断的要件。2. 针对认为醉酒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这个判断得出一个答案: 错误。释义: 喝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 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并且法律当中并没有作出规定表明能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方式来处理。由于醉酒这种状态是行为人自身能够加以控制的行为表现, 因此不能因为其处于醉酒状态就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3.针对累犯而言, 是不适用减刑这项规定的。()答案: 错误。释义: 累犯指的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被判处一定范围刑罚的人,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以后, 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又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罪犯。被认定为累犯的情形下, 依旧能够适用减刑, 前提是其处在服刑阶段之时, 契合金减刑的条件, 诸如认真且专注地遵守监规, 积极主动地接受教育改造, 确实具备悔改表现或者显露出立功表现等。4.共同犯罪所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要是二人以上共同存在过失犯罪的情况, 那么并不以共同犯罪来进行论处。()答案为: 正确。解析: 依据《刑法》给出的规定, 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达成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二人以上达成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 并不以共同犯罪来展开论处, 要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依照他们各自所犯下的罪行给予分别处罚。5.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之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两者区别其中之一此说法是错误的, 解析表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主要源起于未得逞原因有别, 缘由里, 犯罪未遂系属已然着手实行犯罪, 只是因故于犯罪者意志以外故而未获得逞之态, 而犯罪中止存在于犯罪进程之中, 表现为可得以主动弃绝犯罪或者实现对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阻防, 着手实行犯罪与否归为犯罪预备跟犯罪未遂两者区别之一情形, 四、有简答题一则, 题目是需简述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答: 所谓正当防卫, 指的是为了让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 免遭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 进而采取阻止此不法侵害的行为, 要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 那就属于正当防卫, 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是这样的: 其一,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此不法侵害必定得是客观实际存在的, 并非主观臆想出来的。若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 可行为人却误以为有, 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 这就属于假想防卫。其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说, 不法侵害已然开始, 并且还没有结束。要是在那种不法侵害还没开始之时, 或者已然结束之际去实施“防卫”行为, 就会属于防卫不适时的情况, 这里面涵盖了事前防卫以及事后防卫这两种类型, 属于防卫不适时, 包括事前曾有过防卫以及后发生的防卫, (3所示), 其目的在于那种防卫意图, 防卫之人员必定应当具备有去周全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自己也罢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还有其他权利, 使其能免受正处在进行状态里发生的不法侵害的某种积极意图。要是出于报复、伤害等这类非法目的从而针对他人展开实施攻击之举, 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会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范畴标准, (4所示), 是专门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本身来开展防卫行为的, 正当防卫的这个行为仅仅能够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这个具体主体的人来进行开展运用, 绝对不可以将其随意施加运用在无辜的第三人身上去用作防卫手段手段。(5)不存在显著超出必要限度进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必要限度所规定的是, 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达到的限度。要是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话, 此属于防卫过当,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述自首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答: 自首指的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按照自首来论处。自首被划分成一般自首以及特别自首, 它的成立条件是这样的: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说的是犯罪事实或者说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又或者虽已被发觉, 然而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受到讯问、还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主动且直接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存在这样几种情况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其一,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投案, 其二, 犯罪嫌疑人向城乡基层组织投案, 其三, 犯罪嫌疑人向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其四, 犯罪嫌疑人因病投案, 其五, 犯罪嫌疑人因伤投案, 其六, 犯罪嫌疑人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其七, 犯罪嫌疑人先以信电投案, 其八,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其九,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其十,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过程中主动投案, 其十一, 犯罪后逃跑在被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其十二,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其被公安机关捕获, 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动的情况, 而是经过亲友规劝、陪同去投案的那种;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或者亲友主动报案之后, 把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形, 同样应该视作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之后又逃跑的, 不可以认定为自首了。犯罪嫌疑人要如实地去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去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个状态说的是当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 切实去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好几罪的犯罪嫌疑人只是如实供述所犯下数罪里部分犯罪的, 仅仅针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那个行为, 认定为可以自首。在共同犯罪案件里头的犯罪嫌疑人, 除开会如实讲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之外, 还得去讲出自己所知道的同案犯才行, 而主犯那个的话, 则是应当去讲出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一起进行犯罪的事实, 这样才能被认定成是自首。要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跑去投案并且如实讲出了自己的罪行之后又反悔翻供了的话, 那就不能够认定是自首;不过呢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够再次如实供述的情况下, 那就应当被认定为自首。(2)特别自首得以成立的条件, 主体一定得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还必须得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的罪行。这里所指的“其他罪行”, 是说和司法机关已然掌握的, 或者判决确定下来的罪行, 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要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罪行, 且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 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一种类罪行的, 就能够酌情地从轻给予处罚;如实供述的属于同一种类的罪行比较严重的, 通常情况下应当从轻进行处罚。简述犯罪既遂的形态。答: 犯罪既遂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达成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据刑法分则针对各类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 犯罪既遂主要存有以下几种形态, 其一为结果犯, 结果犯指的是不但要施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而且必定要出现法定的犯罪结果方可构成既遂的犯罪, 比如说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不但实施过人行为, 另还必须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才构建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其二是行为犯, 行为犯指的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非要求致使物质意义上的以及具有实体形态的犯罪结果出现, 而是将行为的完毕作为标志, 举例而言, 脱逃罪, 只要行为人施行脱逃行为, 达到脱离监管机关实际掌控的程度, 便构成脱逃罪的既遂。(3)危险犯。危险犯指的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致使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识的犯罪, 比如, 放火罪, 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形成危害, 即便尚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 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4)举动犯。那些举动犯呢, 是依据法律规定的,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一旦着手去进行犯罪实行行为, 那就宣告犯罪完成, 进而毫无条件全然与构成要件相契合, 最终就构成了既遂的犯罪, 像传授犯罪方法罪这样的, 只要行为人开展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那就形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既遂。五、案例分析题1, 甲, 这个男性, 出生于1988年3月5日, 平日里一直游手好闲, 贪图享受, 为了能让从事经商的父亲多给自己一些钱使用而费尽心思。2005年7月3日, 甲指使乙, 这个男性, 出生于1989年8月4日, 让乙给自己的父亲去打电话, 欺骗说自己被警察抓走了。乙对甲提出为何要撒谎发出询问, 甲回应说那句话, 乙打完甲父亲的电话之后, 于是, 在当日半夜的时候拿切菜刀把属自己的左手小指从齐着指甲根部处剁下。之后又急忙跑到医院去做包扎处理, 紧接着隔日天明时分, 甲吩咐丙, 丙是1988年11月2日出生的男性, 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甲父进行工作的所在之地, 丙接达到甲明确要求之后把信封送到甲父单位然后立刻离去, 上午9时左右的时候, 甲父把半截手指送到公安局, 接着接到乙打来的电话就被告知甲已经被警察给抓走, 甲父马上赶到公安局去了解状况, 但是警察并未察觉到任何线索。往后三天时, 甲朝着父亲去拨打电话, 宣称称: “你家儿子已然被警察给抓走啦, 拿二十万元前来实施赎人之举, 不然便会撕票!”甲的父亲惧怕儿子的身家性命安危遭受威胁, 所以就在甲所指定安排的时间以及地点把二十万元交付给了甲。请按照刑法规定以及刑法原理, 剖析此案件里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以及相应处理办法, 还得说明其中理由。答: (1)甲的行为性质以及处理情况-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乃是指凭借非法占有为目的, 针对被害人运用威胁或者要挟的办法手段, 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甲为了能让父亲给自己更多的钱, 借助让乙打电话谎称其被警察抓走, 自己制造剁手指的假象, 再让丙送去剁好的手指, 最后打电话要挟父亲拿二十万元来赎人等一连串行为, 致使父亲心生恐惧, 无奈之下交出二十万元, 这确实契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甲下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已经年满十六周岁, 这种状况下他就得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已经年满十六周岁的个体犯罪, 那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甲心中怀着要非法占有财物这样的目的, 他实施了敲诈勒索相应的行为, 并且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即为二十万元, 理应当参照法律按照敲诈勒索罪来予以处罚。(2)就乙的行为性质以及处理而言, 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乙虽依照甲的要求给甲的父亲打电话称甲被警察抓走 , 但乙并不清楚甲的真实意图 , 不存在与甲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的故意 , 乙仅仅是听从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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