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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合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4-12

四个简短的词概括了最成功的个人超越大众的因素:多一点。------------------------------------------------------------ --作者--- ------------------------------------------------------日期 合肥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合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合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 ---------------------------------------- ---------- ---------------合肥市律师协会专委会工作规则-------------------- --------- ----------------------------------------合肥市专委会工作细则第一条律师协会是规范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保证其正确履行职责。 根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一定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 1、负责起草合肥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2、开展促进全市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研究; 3、联系、协调律师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充分发挥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 4、收集整理涉及外地律师工作的相关信息、政策法规,提出促进全市律师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5、负责全县律师相关工作。 (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负责起草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2、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协会有关重要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开展律师综合管理体系应用评估、律师档案评估、听证评估等专项工作; 4、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三)维权与奖惩委员会 1、开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活动; 2、调查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受理、调查、处理有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的投诉; 组织调查处理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4、组织开展行业评选、表彰奖励工作。 (四)宣传联络委员会 1、负责起草年度行业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合肥律师网》、《合肥律师工作简报》相关栏目的编写; 3、组织协调市律师协会的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4、负责联系省、市、县(区)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活动。

(五)教育培训和实习考核委员会 1、拟订律师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律师执业实习申请、管理和考核工作; 4、负责青年律师相关工作。 (六)文化体育和对外交流委员会 1、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2、负责与国外律师协会的对口联络、接待和交流。 (七)公益福利委员会 1、负责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2、做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公益活动的信息收集和公示; 3、负责开展律师体检、慰问、疗养等福利工作; 4、负责女律师相关工作。 (八)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 1、负责会员会费的收取; 2、负责起草市律师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执行情况; 3.负责市律师协会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除履行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完成市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委员若干名。 专门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协会会长、副会长兼任; 副主任一般由常务主任兼任; 专委会成员由熟悉律师行业、具有丰富执业或管理经验、关心律师职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组成。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成员由常务理事、董事、代表大会代表或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组成。 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提名,与专门委员会主任协商确定,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部署、安排委员会的工作;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承担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如因故无法参加,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二)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三)对委员会负责,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本委员会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制裁的; (二)年度考核未通过的; (三)不在本市执业或者从事律师管理工作的。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者因个人申请,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请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可以撤销或者撤销其委员职务。调整。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围绕为广大律师服务,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于每年12月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由秘书处汇总,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开展专项工作涉及重大支出(万元以上)的,须先将预算方案报市律师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经会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办公室会议。 专项工作经费由市律师协会统一管理,在预算内按实际支出报销。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工作由市律师协会党委考核。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应当于每年年底提交本年度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总结,并根据安排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并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批准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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