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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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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事业单位队伍,促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全面准确落实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二章 位置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级别。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和任务、工作标准和资格。

第七条 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争性招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收新的工作人员。 但国家政策安排的人员、上级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以及担任保密职务的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公布职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四)检查、检查;

(五)体检;

(六)公布拟聘人员名单;

(七)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职位候选人,需要竞聘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定竞争性招聘计划;

(二)公布本单位竞争性职位、任职资格、任职期限等信息;

(三)审查候选人的资格;

(四)评估;

(五)公示本单位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通讯。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三条 首次受聘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拟订立聘用退休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签订聘用退休合同。与雇员签订从雇佣到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缺勤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除双方另有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外,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自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人之间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与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以工作绩效为重点,综合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 评估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普通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级,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级。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拨付。

第6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作出重大发明和技术创新;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表彰、记功、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有资产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罚期限为:警告,六个月; 记过,12个月; 降级或解雇,24 个月。

第三十条 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到除开除处分以外的处分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且在处分期间没有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解除处分,并书面通知该员工。 。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工资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或者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负有招聘、考核、奖励、处罚、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履行职责:

(1) 对该人有利害关系;

(二)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事项。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查处。他们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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