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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ngwuyuankaoshi 人社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6-02-14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之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部令,公布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也就是所谓的《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且同时宣布废止2009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央视网有此消息。

自2009年开始,各地以及各部门都认真地贯彻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要求来执行,严厉且严肃地处理那些违纪违规人员,这对于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促进考试录用工作朝着公平公正方向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形势不断发展,原来的规定也有必要予以完善。三个部门在仔细认真总结经验、反复展开调研论证并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之上,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办法》。

在修订进程里,三部门秉持问题导向,着重去解决跟相关法律的衔接事宜;秉持从严管理,贯彻落实中央针对从严管理公务员队伍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严格明确纪律要求;秉持规范有序,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予以完善;秉持以人为本,让救济渠道保持畅通,从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立法法针对部门规章设立处理权限提出的新要求,《办法》作出规定,对于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以及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的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且将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依据情形记录5年或者进行长期记录。《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据刑法修正案(九)里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清楚地明确了对报考者以及录用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报考者若存在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极其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便永远不会被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里起主要作用的,会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为有力打击借用高科技手段的作弊行为,《办法》总结近些年的实践经验,增添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明确了雷同答卷的处理程序。《办法》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程序予以完善,明确了一系列程序,其中包括现场处置,还有作出决定前告知,以及决定书制作及送达,另外还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等,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给予了制度保障。

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到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理,使得考试纪律得以严肃,进而确保考试录用工作能够实现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内容为,认定违纪违规行为,要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无疑,程序符合规范,适用规定也是准确无误的。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招录机关、考试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职责权限,针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展开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若报考者所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存在不实情况,那么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亦或是公务员主管部门,会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有人报考时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有人扰乱报名秩序,有人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这些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对于存在此类行为的报考者,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或者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同样处理,并且会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于考试进程之中,存有下述违纪违规行为里的任何一种,经由特定组织开展考试的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又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也就是该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走进考场的时候,把规定之外的物品带了进去,并且没有依照相关要求将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上,在被他人提醒之后,仍然没有做出改正的行为。

(二)没有在指定的座位上去参加考试,或者是在未经工作人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过提醒之后仍然不进行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把试卷带出考场,把答题纸带出考场,把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有意去损毁试卷,有意去损毁答题纸,有意去损毁答题卡的。

(五)于试卷之上,在答题纸规定之外的地方,标注本人相关信息,或者留下其他特殊标记的。

处于考试开始信号发出之前就进行答题的情况,或者是在考试结束信号已然发出之后还持续答题的情况。

(七)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也就是该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第七条,报考者于考试进程当中,存在下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将本次考试资格予以取消的处理,并且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的期限设定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被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使用具有计算功能的电子设备,又或者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其处理决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来作出。而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人员,相应处理决定则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予以作出。

第八条,报考者于考试进程当中,存在下述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里的其中一项,会被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施行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且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进行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于阅卷进程里,若发觉报考者相互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呈现雷同状况,并且经由阅卷专家组予以确认的,那么由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也就是该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的考试机构,去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以及标准。

参与报考的人彼此之间,在同一科目里作答的内容呈现出雷同的情况,并且还存在其他相关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作弊的行为已然成立,那么就要依据具体的情形,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于体检进程里,隐瞒会对录用造成影响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会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会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且会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隐瞒事实真相情况,或者存在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那么,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对于第十二条,若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在当场就被发现了,那么工作人员是应当去予以制止的,或者是要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的,并且还要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要如实记录违纪违规的事实以及现场处理的情况,之后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签字,然后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需要告知报考者,即将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还要告知报考者,其依法所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于报考者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展开复核。

第十四条,假如针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理决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得制成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时所为状况的违规处置决定书,用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给报考者。

报考者在试用期间被查明存在本办法所列出的违纪违规行为,那么 ,由中央一级的招录机关 ,或者是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公务员主管部门 ,对其取消录用 ,并且要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在任职定级之后,经过查明发现存在本办法所列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会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是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自觉去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的秩序,要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若存在下列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便会责令其离开考场,要是情节严重的话,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去处理,要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会交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去处理,要是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若录用的工作人员违背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那么便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其中,要是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的情况,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就要给予开除处分。要是其行为构成犯罪的,那就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报考者要是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那么是能够依法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录用过程中,被录用的工作人员要是因为违纪违规行为而受到了处分,并且对此不服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那么其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去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针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方面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以及该认定所关联的处理办法,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其管理办法,是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来制定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施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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