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归纳概括 文章 文章写作 贯彻执行题 提出对策 综合分析
归纳概括题 辅警 辅警 辅警 
  2022年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及答案:刑法必考20题及答案解析
发表评论 来源: 编辑:kaifamei 日期:2023-12-24

 1 、 (单选题)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下列关于“套路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套路贷”属于非法行为,追债时一般不会采用仲裁、诉讼方式
B.因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为36%,故超过36%的可认定为“套路贷”
C.“套路贷”犯罪案件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侦查
D.我国刑法设置有专门针对“套路贷”的罪名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第二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故该项中“追债时一般不会采用仲裁、诉讼方式”表述错误。B项: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故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并非民间借贷中超过36%的即属于“套路贷”。D项: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故刑法设置中并没有有专门针对“套路贷”的罪名,一般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他情况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来定罪。
2 、 (单选题)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而逃,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而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第二步,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杀行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为直接所致。也就是说乙自杀行为的介入阻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甲伤害乙,导致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后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该介入因素是异常的,阻断了甲伤害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故障长期得不到救助所致。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项: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极高。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项: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客观上导致丙中弹身亡,即使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3 、 (单选题) 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乙,将其逼至一房屋角落,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构成:
A.紧急避险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第二步,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乙因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致使甲右眼失明,不涉及损害另一较小一方的合法利益,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B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D项: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犯罪行为的排除情形。
4 、 (单选题) 作为某国企的总经理,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的巨额资金占为己有。赵某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贪污罪
D.职务侵占罪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第二步,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赵某作为国企的总经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资金,而国企资金属于国有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B项: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D项: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是职务侵占罪。
5 、 (单选题) 关于犯罪构成认识正确的是:
A.犯罪客体是指受害人
B.十五周岁的人也可能负刑事责任
C.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D.犯罪的过失不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第二步,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十五周岁的人也可能负刑事责任。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这些关系只能由道德规范或由民事、行政法律加以调整与保护,而不在刑法保护之列,因此不能成为犯罪客体。A项错误。C项:单位是可以构成犯罪主体的,根据《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D项错误。
6 、 (单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甲持刀抢劫
B.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公民乙因为过失致人死亡
C.十五周岁的公民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D.丁公司明知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还协助其将资金汇往境外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第二步,《刑法》第17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C项中,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属于盗窃罪,十五周岁的公民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公民甲已满十八周岁,持刀抢劫应当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B项:《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公民乙因为过失致人死亡,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属于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项:丁公司明知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还协助其将资金汇往境外,触犯了《刑法》第191条的洗钱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7 、 (单选题) 下列行为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是:
A.钱某编写欠缴房租短信向不特定人群发送,非法获利5万元
B.赵某通过电话向老年人推销质次价高的工艺品,非法获利5万元
C.李某趁舍友熟睡,重置其微信转账密码并将关联银行卡内5万元转给自己
D.孙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利用网络电话,要求对方将5万元汇至指定的安全账户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第二步,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C选项是通过重置账号密码,私自转移他人钱财,并不是用电信方式设局骗取钱财,所以,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钱某通过编写诈骗短信让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钱财,属于电信网络诈骗。A项正确。B项:赵某通过电话诈骗老人,骗取钱财,属于电信网络诈骗。B项正确。D项:孙某通过网络电话,冒充公检法人员骗取他人钱财,属于电信网络诈骗。D项正确。
8 、 (单选题) 某珠宝店聘请的保安盗窃了该店价值300多万元的首饰,经调查发现,该保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而且所属的保安公司没有保安服务许可证,该保安公司的负责人最有可能构成:
A.非法经营罪
B.盗窃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本题中,保安公司并没有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所以该保安公司的负责人最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保安公司负责人并未参与盗窃活动,故不构成盗窃罪。C项:《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保安公司负责人也没有从事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故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D项:《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保安公司的负责人也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9 、 (单选题) 在我国刑罚执行中,对判处(  )的采取吸收原则。
A.有期徒刑
B.无期徒刑
C.拘役
D.管制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第二步,吸收原则是刑法学术语,量刑时数罪并罚的原则之一,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中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这种原则对死刑、无期徒刑比较适宜,死刑、无期徒刑吸收比它更轻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10 、 (单选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肖某明知自己的自行车车闸不好使,却自认为技术过硬而飞速行驶,当行至一交叉路口时,将一幼儿当场撞死,肖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B.某单位犯行贿罪,应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C.吴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吴某不得行使选举权
D.某公司承诺向灾区捐款,但该公司可以在交付捐款前撤销捐赠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常识。第二步,《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行贿罪应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都进行处罚。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肖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C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满足三个条件:(1)具有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剥夺了政治权利,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应具有选举权。D项:《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故该公司不能撤销捐赠。
11 、 (单选题) 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犯罪嫌疑人关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B.外国商人保罗在我国领域内犯抢劫罪,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C.某国公民大卫在搭乘中国飞机时,盗窃他人财物,不能依据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苏某非法侵占顾某的财产,被害人顾某没有起诉,则依法不追究苏某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并选错误项。第二步,《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由此可知,在中国的飞机内盗窃,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关某自杀身亡后不追究刑事责任。B项:《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国商人保罗并没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犯抢劫罪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项:《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非法侵占财产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起诉便不追究刑事责任。
12 、 (单选题) 某县委办公室主任吴某,吩咐其下属孙某,利用举办会议的机会,通过虚开发票冒领会议经费44860元。孙某自己留下9860元,将其余的35000元交给吴某,吴某据为己有,此事被监察部门发现并移交司法机关,吴某涉嫌的罪名是: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受贿罪
D.私分国有资产罪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常识。第二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吴某作为县委办公室的公务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属于贪污。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吴某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C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吴某并没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D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吴某并没有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而孙某属于。
13 、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   )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
A.从业禁止
B.管制
C.训诫      
D.罚款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常识。第二步,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也就明确了“从业禁止”措施既不是一个新的刑种,也不属于刑罚之列,而是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C项: 训诫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具体表现在: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人,以口头的方式对其当庭公开进行谴责的教育方法;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 、 (单选题)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列最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是:
A.19岁的周某持刀抢劫他人现金10元
B.林某受人胁迫,首次偷窃就盗取了价值400元的食物
C.王某精神病发作,在神志不清时赤手空拳地打伤无辜的路人
D.张某为朋友担保,向他人无息借款5万元,在朋友无法偿还后也未还款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第二步,《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周某已满18周岁,持刀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影响林某量刑的情节有“受人胁迫”“盗窃400元”。《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若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入罪金额起点为一千元以上。林某首次盗窃400元,达不到入罪金额,不构成盗窃罪。因此林某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C项:《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王某精神病发作打伤人,不负刑事责任。D项:张某涉及的是债务纠纷,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与刑法无关。
15 、 (单选题) 果农赵某在柑橘成熟季节为防止柑橘被偷,在果园四周私拉电网。某晚,孙某欲偷柑橘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赵某对这一损害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第二步,B项正确,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赵某明知会有人偷柑橘并被电伤,虽然其主观上对伤人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而是放任,但对结果的发生也并不反对,因而属于间接故意。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赵某的主观目的是防止柑橘被偷而不是为了伤人,因而其主观心态不是直接故意。C项: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赵某对拉电网会电伤人这一结果的心理状态是放任,其知道会有人来偷柑橘并且可能会触电,因而不是轻信不会有人偷柑橘而触电。D项: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赵某明知私拉电网会导致他人危害的结果发生,不属于过失犯罪。
16 、 (单选题)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列权利中不属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的是: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和担任国有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
D.担任公司、企业领导职务的权利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并选错误项。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由此可见,担任公司、企业领导职务的权利不属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范畴。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①刑法的附加刑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适用于外国人的驱逐出境。②刑法的主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④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⑤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7 、 (单选题) 甲乙二人决定一同毒死丙,于是趁丙不在,由乙在门外放风,甲潜入丙房间内往丙水杯中下毒。第二天,乙发现丙并未中毒身亡,于是持刀将其杀死。上述案件中,甲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第二步,《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甲乙二人合谋毒死丙,但丙未中毒身亡,此时,甲乙二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未遂。乙第二天持刀将丙杀死,甲未参与。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干中,甲乙二人均不存在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不属于犯罪中止。B项:《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题干中,甲乙二人已经着手犯罪,超过了犯罪预备的阶段,不属于犯罪预备。D项: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题干中,丙是由乙用刀刺死的,且这一过程中,甲没有与乙合谋,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甲是犯罪未遂,乙是犯罪既遂。
18 、 (单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C.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处拘役,并处罚金
D.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修正案。第二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8条第1款规定:将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选项描述和法条相匹配。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第2款规定:“第120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选项并没有说情节属于严重的情形,所以“以上”的说法错误。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第4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说法错误。D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第2款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选项“以上”的说法错误。
19 、 (多选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正确答案:AB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可知刑法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可知刑法应遵循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可知刑法应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选择ABD选项。
拓展
C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0 、 (单选题) 小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小张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小张处罚金的执行机关是:
A.一审法院
B.二审法院
C.监狱
D.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的执行。第二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8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小张被一审法院判处罚金,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一审法院的判决为生效判决,故应当由一审法院执行。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①管制的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机关。②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③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④死刑的执行机关为原审法院,死缓的执行机关为监狱。

公务员考试网推荐专题
你可能还会关注的文章
    无相关信息
公务员考试网最新文章
公务员考试网热门文章
公务员考试网推荐
 
网站留言 | 关于我们 | 广告业务 | 信息反馈 | 合作伙伴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2007-2023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www.gsgwyw.com)
Copyright © 2007-2023 www.gsgwyw.com Incorpora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