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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青海考区)公务员笔试温馨提示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5-08-21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单位2021年公务员录用笔试,青海地区相关说明如下,请予以关注,具体安排已公布,请及时查阅,相关事项请参照官方通知,谨此告知。

各位考生: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招录公务员(青海考区)的考试即将到来,为了让各位考生能够安稳顺利地参加测验,现将有关该考试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信康码”申领方法及相关事宜:

“信康码”相关事宜

参加测试人员须在试前十四天起测量体温,利用“信康码”遵循“每日测量一次,有异常即时上报”的防疫规定,将异常状况迅速通报工作地点或社区防控机构。考生应当提前一个半小时抵达考场,抵达后需主动与工作人员协作完成体温检测、消毒环节以及身份确认等流程,考生必须携带前一日打印的“信康码”(显示为绿色),只有“信康码”为绿色且体温正常的考生才能参加考试。

二、疫情防控相关事宜

所有与确诊患者和无症状携带者行动路线重合的人,尤其是10月10日以来到过疫区,或接触过病患的关键对象,以及来自疫情高发或中风险区域的返乡者,必须接受两次新冠病毒检测(若第一次结果为阴性,需间隔24小时后再次检测),考试当天需将考前七天两次检测均为阴性的证明(原件)递交至考场“观察复核区”的工作人员,这样才能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符合这些条件的考生需要自行前往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登记,联系电话是-8258589,该电话在正常工作时间才会有人接听。

考生应当提前一个半小时抵达考场,彼此之间维持一米以上间隔,进入考场时需主动呈现前一日纸质版“信康码”(呈现绿色),同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完成体温检测与消毒流程,只有经现场检测体温正常(低于37.3摄氏度)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现象的人,才能够进入考场。当体温高于37.3度,要当场进行两次体温检测,如果体温依然不达标,必须由现场医疗工作者再次用传统体温计测量腋窝温度。如果确实发烧,经过现场卫生服务人员判定,全面分析符合参加考试的情况,会安排专人陪同去指定的隔离考场考试。

没有健康证明的,如果被现场医疗人员发现可能生病的情况,比如体温达到37.3度以上,或者一直咳嗽、感觉累、呼吸不顺畅,那么这些考生就不允许进入考场。

考试过程中,考生需要主动维持考场纪律,与周围考生维持必要的安全间隔,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引。考生需自行准备医用外科口罩,并根据考点所在地的疫情风险程度和防控规定正确佩戴,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取戴口罩,进入考点、离开考点及考试全程都要佩戴口罩。不配合佩戴口罩的考生,禁止进入考点。

三、考试注意事项

这些东西要带齐

参加考试的考生,需要同时携带准考证纸质件,以及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比如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者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入场出场有时限

考生应当提早一个半小时抵达考场,从抵达后半小时起方可进入考场,并仔细听取主考宣读的考试要求,若迟到半小时后即禁止入场,以考生实际到场时间为准;考试过程中不允许中途离场

考场走对很重要

考生需要到指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若未在规定的地方参加考试,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这些东西不能带进考场

禁止携带手机、电子表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考试中若发现考生座位有上述物品,或身上出现手机响铃、闹铃、震动,或考生拿出手机查看,将依照规定执行相应措施。

参加考试时,考生需要把手机和别的物件放到考场外的指定位置,不要带贵重物品,进入考场前,应主动关闭手机,然后放进手机袋,并写清楚自己的姓名和座位号,再交给监考人员统一保管在物品放置处。

这些东西不能带出考场

带出考场答题卡、题本、试卷、草稿纸等物品,或故意破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考试用笔有要求

考试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必须借助2B铅笔完成答题卡的填写工作,而《申论》则要求使用带有黑色墨迹的钢笔或签字笔进行书写,考生需要自行准备一块没有包装的橡皮,以及2B铅笔、黑色墨迹的钢笔和签字笔。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采用“卷卡合一”

本次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运用“卷卡合一”的形式,配套的答题卡印刷在试卷封底的内页,请考生本人沿着裁切线将答题卡仔细撕下,注意维持答题卡的完整,试卷与答题卡必须一一对应,考生需要在相应的答题卡上作答,如果卷卡不匹配将会影响考试成绩。

申论》科目答题区域要注意

进行《申论》科目的测试时,应试者必须在答题纸上书写答案,答题纸根据不同题目划分了对应的书写位置,应试者在书写时需留意书写位置,若未在指定书写位置上作答的答案会被判定为作废处理。

考后雷同检测是常态

审查时察觉到考生在某个科目上提交的答案彼此高度相似,并且已经由评审小组核实,那么这个科目的分数将被认定为作废,两个提交相似答案的考生都将受到这个处理。考试中,考生有责任确保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内容不被他人模仿。

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路线

请仔细核对自己的准考证,查看上面的考点详情,确认考点的具体位置,考生必须在考试前亲自去自己考点的位置,了解周边的交通情况。

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前往指定考场,建议搭乘公共客运,注意自我防护,与他人维持适当距离,途中尽量不接触公共设施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要经常清洁双手并戴上防护口罩。考场不设停车区域,送考车辆抵达后请立即离开,确保“人车分离”,不要在附近停留。与交通部门沟通后,考试当天会在各考点入口及沿途路段增加交警,确保交通顺畅,希望考生听从交警指挥。驾车人士需注意行车规范,保持平稳驾驶,不可随意变道乱靠边,以防交通事故发生。

四、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务必恪守考场纪律,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将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的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相应处理。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考生在测验时候,出现以下违规情形中的一项,负责该测验的机构、录用单位或公务员管理部门,会判定其本次该科目(环节)的分数作废:

把非规定范围内的物件带入考场,并且没有按照要求放到指定地点,在被告知后仍然没有改正的。

二、没有坐在规定位置进行测验,或者没有得到管理人员许可就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在被告知后仍然没有改正行为。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从考场中携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有意破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在试卷上,在答题纸中,在答题卡里,于指定范围之外,添上自己的资料,或者留下其他特别记号的人,

在考试启动指令发出之前就进行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终止指令发出之后仍然进行答题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本次该科目(场次)考试分数的违规情形。

第七条 考生在测试环节出现以下重大违规情形的,会被取消这次考试资格,同时记入公务员招录诚信档案库,档案保存期限是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违反规定使用,不允许携带,任何具备通讯、计算或存储功能的电子装置,均属于禁止范围。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应聘中央部门及直属单位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管理机构或中央层面招录机关负责裁定。申请基层及市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地级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裁定。

第八条 参加者若在测验环节出现以下极其恶劣的违规情形,中央公务员管理机构或省级公务员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本次参与资格,同时将该情况载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永久保存: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如果在批改试卷时,发现考生在同一个科目上的答题内容高度相似,并且经过阅卷小组的核实,那么负责具体组织考试的机构应当取消这些考生该科目(场次)的考试分数。省一级或更高层级的考试组织单位负责制定答题内容相似的具体判定方式和相关标准。

考生若在某个科目上提交的答案与其他人高度相似,并且存在其他能够证实其存在舞弊行为的材料,则应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内容执行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 报考人须主动维持考试选取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令其退出考场;若行为恶劣,依此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处置;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办;若涉嫌犯罪,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条款,若有人于法定国家性考核中策划作弊,可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附加罚金或单独科处罚金;若情节较为恶劣,则可能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对于为他人实施上述作弊行为提供相关工具或给予其他便利的,将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惩处。再者,若有人为进行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售卖或供给前述特定考试的试题与答案,同样要按照前述条款接受惩罚。此外,若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该类考试,或让他人替自己参加,则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并附加罚金或单独科处罚金。

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处理举办考试作弊等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布说明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审议通过,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正式执行

依照法律惩处策划考试作弊、售卖或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行为,保障考试公正与正常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要求,现就处理此类刑事案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说明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所述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那些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国家举办的各类重要考试,包括普通大学入学选拔、研究生选拔、自学大学资格认证、成人大学入学选拔等。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这些均属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根据法规设立,涉及中央部门,或地方机构,以及行业团体主持的各类国家级测试。

该条款所述的考试,包括特殊类型招生测试、特殊技能考核以及面试等,均归类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国家法律所设定的考试中,若有人组织作弊,并且出现以下状况,就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中所定义的“情节严重”:涉及人数众多,作弊规模庞大,或者采用了隐蔽手段进行,同时对社会公平公正造成恶劣影响,并严重破坏了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高等学府选拔、研究生选拔、公职人员选拔过程中,安排作弊行为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能够协助规避或绕过考场安全防范机制,实现获取、登记、传送、收取、保留考试题目及答案等作用的软件或硬件,以及特意研发用于舞弊的软件或硬件,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所指的“作弊工具”。

若对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界定的“作弊工具”存疑,需参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文件,并综合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判定;如涉及特殊间谍工具、秘密监听设备、秘密拍照装置、“假基站”等物品,则按照相关法规执行认定。

第四条,若有人策划考试舞弊,在考试启动前被发现,即便已盗取考题或答案,或造成其他严重破坏考试秩序的情况,也应当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已经完成。

第五条 若有人施行考试舞弊手段,私下售卖或给予法律界定的国家考试题目与正确答案,并且出现以下状况,就必须看作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所说的“情节重大”:涉及金额巨大,或是导致考生权益严重受损,又或者对社会公平公正造成恶劣影响。

进行非法售卖或给予普通高校招生测验、研究生入学测验、公务员选拔测验的考题或正确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如果有人想通过作弊手段,把国家规定考试中的试题或者答案,偷偷卖给或送给别人,就算这些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跟官方标准答案不太一样,也还是能认定他犯了非法售卖、提供试题答案的罪。

第七条 违反规定,由他人参与或替他人参与法定国家考试的行为,需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以替考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若罪行较轻,且真心悔过,经权衡其替考行为及考试性质等要素,若认定符合缓刑标准,便可判处缓刑;倘若罪行轻微,可以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若情节极不严重且无实际危害,则无需视为犯罪。

第八条 若某机构安排考试作弊,或从事试题、答案等非法贩卖与供给活动,将按照本解释中的相关罪责判定标准,对活动中的领导者、设计者及执行者实施刑事惩罚。

第九条 通过偷取、探听、购买等手段,违法取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内容与正确选项,若再安排他人作弊,或非法贩卖、供给相关内容与正确选项,这些行为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应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或非法贩卖、供给试题答案罪合并定罪处罚。

第十条 若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外的其他测试中,有人策划作弊,为他人策划作弊提供设备或其他便利,又或者非法贩卖、供给考题与答案,倘若其行为触及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非法制造与贩卖窃听窃照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非法借助信息网络罪、破坏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违法行为的定义,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开设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络平台、组建通讯群组或传播考试作弊内容,若行为恶劣,需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执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惩处;若同时触犯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贩卖或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罪名,则依据最严厉的处罚条款进行定罪。

对于依照本解释所定罪行的,若获刑罚惩处,则可依据罪行性质及防止再犯的需要,依法实施职业限制;若被判处管束或缓期执行,则可依据罪行性质,依法实施行为禁令。

违反本解释规定的行为若达到犯罪标准,需全面评估其社会危害性、非法获利金额,同时考虑行为人过往犯罪记录、坦白认罪表现等要素,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科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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