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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规范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工作的相关办法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5-08-15

第一章 总 则

规范公务员笔试考务管理,确保录用考试安全公平,依据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试行)》等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中提到的考务工作,包含公共科目笔试的试题研发管理、试卷组织管理、考试执行管理、答卷评阅管理以及考务信息维护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考试组织要遵循平等合理、严谨有序和稳妥迅速的标准。

第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范围和任务分配,负责拟定笔试实施计划和相关指导原则,对笔试题目编制进行引导或安排,审核笔试题目及评分规范,对考试组织过程进行指导与监控等。

第五条 公务员管理机构委派或认可的测试组织,负责笔试题目设计、试卷保管、考试活动执行、答案批改、保持考试稳定和保障安全等任务。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举办考核需安排足够数量的人员,确保能够完成各项考务职责。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需要拥有稳固的政治信念,优秀的道德品质,较强的专业能力,依照法规执行任务,遵循相关制度,维护工作机密,恪尽职守,一丝不苟。

第八条 考试执行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若存在与自身存在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以及近亲等利益关联的情况,又或者有其他可能干扰公正履职的情形,就应当主动退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法规执行任务的行为,以及其正当权利,都受到法律维护。

第三章 命题管理

第十条 考试出题需要拟定工作计划,确定出题目的,并且要清楚试题收集、试题评估、试卷组合等环节的具体任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 试题应符合考试的目的,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命制。

从事试题编制工作的人员,必须达到大学本科的学历标准,需要拥有组织人事管理领域的实践经验,应该清楚掌握人才评估的方法,也要熟悉公务员选拔的规则和相关法规。

承担出题任务的人员要填写命题人员信息表,需签署守密承诺书,清楚自身的职责与权益。

第十三条 考题设置地点需要满足保密工作的各项标准,必须拥有安全且封闭的独立区域。出题过程需准备专用工具和材料,同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四条 试卷的印制工作,需要委托由国家保密局或省级保密局批准的、具备保密资质的印刷单位来完成。

第十五条 试卷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装封和配发。

第十六条 试卷的流转、交接、存储必须依照既定流程和标准来实施,需要有专人负责,并且要配备专用车辆和设施。

用过的考卷要存放六个月以上,过期后由行政部门依照国家保密条例实施销毁。

第十七条 试卷在流转、交接、保管、分发环节中,若考试组织方察觉到试卷出现泄露、外泄或其他严重异常状况,须迅速查明缘由和泄露程度,实施有效手段遏制事态扩大,并即刻向公务员管理部门及更高级别的考试组织单位进行汇报。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公务员选拔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考场,每个考场设立一个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和考务单位负责人构成的现场工作小组。省级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划定考场范围,组建现场工作小组。该小组承担指挥、安排、监管本考场考试进行的工作,并且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状况。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公务员选拔考试通常在首府城市设立考场,特殊情况下,需经中央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在规模较大的城市设立。省级公务员选拔考试的考点一般设置在首府城市或者地级市。特殊情况下,经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在居民较多的城市设立。考点的布局要遵循集中化与优选化的标准,地点应选择在普通高等院校的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场所,以及经过认证的人事考试指定机构。

第二十条 考试组织方须拟定笔试实施计划,清晰界定组织职责、执行标准及相应义务。考试组织方与相关工作人员务必依照该计划来执行考试活动。

第二十一条 负责考试的主管人员、监督考试过程的人员、巡查考场的人员以及巡视纪律的人员,都必须恪尽职守,督促考生遵守考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如因试卷印制差错或遭遇天灾导致考试时间推迟,又或者必须再次举行考试,需依照管理级别向公务员主管单位及更高一级的考试组织者申请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考试延期或另行举办。

第二十三条 如遇严重干扰考场秩序的情况,须马上实施有效手段稳定现场,同时即刻向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及更高一级的考试机构进行汇报。

考试一结束,考试组织方就应当依照规定,把考试情形写成文字,呈报给公务员管理部门。

第六章 阅 卷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管理机构需联合相关单位组建试卷审核工作团队,负责实施审核工作的引导、安排以及管控。

第二十六条 审核工作需制定详细计划,清晰界定审核标准、具体工作内容、参与审核的人员构成及其任务分配、审核操作流程、以及审核所需的支持条件等细节。

第二十七条 阅卷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审阅作业需遵循既定程序,审阅地点与工具要满足作业检查的需要。必须有两名或更多专业人员合作处理资料,确保审阅软件稳固运行。选择题类应使用自动化工具评分,非选择题类则要执行双重评估机制。

第二十九条 评阅主观题的人员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他们应当有三年或以上在相关领域教学或科研的背景,其次,学历需达到大学本科或以上,或者拥有中级或以上的技术职称,再者,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使用,同时,要求个人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具备扎实的职业素养,为人正直,身体条件良好,年龄一般控制在五十岁以下,评阅工作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阅卷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判定考试过程中的违规情形,拟定处置方案,提交省级或更高层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评审工作完成之后,评审工作组须向人事管理机构提交完备无误的考核资料。

第三十二条 考试执行与评分环节的相关纸质档案,必须存放六个月以上,电子文档则需保留三年以上。有关违规违纪的凭证资料,其保存期限应超出当事人接受违规处理的时间,对于被永久禁止参加考试的人员,其违规违纪的证明文件,应作为永久档案留存。

第七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组织方负责处理考生资料,安排考区分布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包括考点和考场,组织考试过程,监督评卷环节,并公布相关成果等考务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组织方需要拟定管理规范和作业准则,确保考试事务信息的可靠无误。

下级考试机构要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考务信息。

考务信息由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其被省级以上考试组织授权的单位向公众通报,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可随意向外界发布或透露考务内容。

第八章 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机构及考试组织单位须完善安全规章,确保考试活动所有步骤的严密防范与资料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答卷等属于国家机密内容。其保密级别划分如下:

绝密级:考试结束前的试题(含题库),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机密级:尚未进行考试的命题方案,已考完但未评阅的答卷。

机密:测验终止后的试题,评分依据或批改规范,已经批改的试卷,未公开的测验结果和及格要求,未披露的考务详情。

第三十八条 考试相关职员,以及加入考试事务的单位,必须缔结安全守秘契约,同时务必恪守各项保密条款。

第三十九条 若考试保密出现泄露情形,考试组织单位须即刻向公务员管理部门以及更高一级的考试组织单位进行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务人员选拔的专业科目笔试事务安排,可以参照这个办法来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级公务员管理机构依据本项规定,拟定本区域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的详细办法,并呈报中央公务员管理机构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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