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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等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5-08-01

各市委组织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昆山、泰兴、沭阳等县(市)的市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各位严格遵循并切实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9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统一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过程中面试环节的操作,提升面试的专业水准,确保面试的整体质量,依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的相关规定,特此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

第三条 规定,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工作人员的面试环节(以下简称“面试”),务必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强调科学性和规范性。

本地区面试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由党委组织部门以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承担,这两个部门统称为“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它们主要负责面试政策的制定、指导协调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了对下属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面试环节中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以及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规定,面试活动可以由负责公开招录的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执行和实施。

设有特定的人事管理部门,且该部门能够独立且规范地进行试题编制、面试安排等任务的事业单位,在得到其上级主管单位和公开招聘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有权自行组织面试活动。

第六条 规定,对于公开招聘涉及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设立面试质量评估机制,并致力于持续提升面试的规范化程度以及公众对其的信任度。

第二章 面试方法、程序和方案

第七条 面试的具体方式由负责招聘的单位依据岗位的具体要求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如无领导小组讨论、答辩、说课、表演)等多种形式。在面试环节,还可以融入对个人特质的评估。

第八条? 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命制面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和办法;

(三)成立面试评委小组;

(四)面试前培训;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九条要求面试的举办单位需拟定具体方案,同时需在面试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机构进行方案备案。

事业单位下属部门负责面试组织的,需将面试方案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由主管部门或其直属单位负责面试的,则应将面试方案提交给同级的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规定了面试的具体方案,涵盖了面试的技巧、流程、时间安排、地点选择、评分标准、评委的构成以及监督措施等内容。在编制该方案的过程中,必须确保采用相同面试题目的应聘者能够在同一天接受面试。

第三章 面试试题

第十一条 规定,面试环节旨在考查应聘者是否具备执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

面试试题的编制可以由面试举办方自行负责,或者委托那些具备命题资质的专业机构以及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来进行。

第十三条? 命制面试试题的基本原则:

试题内容积极向上,严格遵守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同时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二)试题具备可靠性、有效性、鉴别度,涵盖了测评要素,并遵循了评分规范。

(三)在岗位适应性方面,遵循“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及“人与岗位相匹配”的原则,针对各个岗位的独特性质,具体确定面试的具体方式、评价的各个要素及其相应的比重。

试题编制、内容制定及存储管理均需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规,且由指定人员具体负责执行。此外,负责命题的工作人员需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 命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测评方式、测评要素和面试时限;

(二)命题人员独立命题;

(三)命题小组讨论修改试题;

编制试题,涵盖题干内容、核心评价要点、命题策略、参考答案、评分准则以及评分表格。

(五)组合题目,制作面试题本。

第四章? 面试评委

第十五条? 面试评委须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相应的面试测评知识和能力。

从事专业技术岗位面试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原则上需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规定,面试评审团队由负责面试的组织机构负责组建。若已建立评审库,则在面试前一日从该库中随机挑选出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分组通常通过抽签完成,但在遇到涉及专业背景等特殊情况时,组织单位有权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规定面试评审小组的人数必须是单数,通常情况下是七位评委,并设立一名主评委。对于管理职位、通用技术类岗位以及工勤技能类岗位的招聘面试,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所指定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而在非通用技术类岗位的面试中,评审小组的主要成员应为同行业内的专家。

第十八条 规定,需设立面试评委资格认证体系。对于设区市(包括省直管县)在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公开招聘时,必须强化面试评委的培训工作,并逐步提升持证评委的比例。预计到2015年,面试评委团队中具备面试评委资格证书的人数比例应至少达到70%。

在实施面试评委培训方案之前,需将其提交至省级公开招聘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该培训方案涵盖了公开招聘制度、面试的基本理论及操作技巧、面试的组织与管理方法以及模拟面试等内容。培训的总学时数不得少于15学时。培训结束后,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将颁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资格证书》。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资格证书》系由省委组织部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监制,该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则由各设区市(包括省直管县)的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

具备公务员三级及以上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士在担任面试评委时,其身份等同于持有面试评委证书。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面试评委异地交流制度。

第五章? 面试组织

第二十条规定,面试的举办机构需在面试举行之前,通过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信息、张贴公告以及电话联络等多种途径,向应聘者明确告知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规定,面试的举办单位必须细致地完成面试前的所有筹备工作。面试场所的布置需与面试的方式、内容相匹配。

考场与候考室、已考的考生以及正在候考的考生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候考的考生需要接受严格封闭式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面试有先后次序的,在面试前通过抽签确定。

第二十三条 规定,面试所需的具体时长由面试的主办单位依据面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来决定。若实行结构化面试,每位应试者的面试时间通常应设定为不少于十五分钟。

第二十四条 规定,试卷的发放、评分记录的传递、资料的存储、分配、以及回收等环节,都必须遵循相应的管理规范。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规定,面试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审专家需依据命题时确立的评判准则独立打分,若分数低于总分40%或超过90%,则需在评分单上注明具体理由。面试成绩的评定需在当场完成。

被更正的面试成绩须评委现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规定,结构化面试的得分通常是通过剔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对剩余分数进行平均计算得出的。

面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面试成绩在主评委及监督人员现场完成签字确认环节,随后将及时通知参与面试的各位人员。

第二十八条 规定,对于拟聘用的面试成绩和相应排名,需在公布拟聘用人员名单的同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委及考务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工作程序,严禁徇私舞弊。

面试内容、评分准则、评审人员名单等关键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同时,评分准则亦不得随意进行修改。

评委、考务人员与应试者之间若存在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近姻亲关系,相关人员需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进入考场后,评委和考务人员需关闭所有通讯设备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并将这些设备交给指定人员或考场监督员集中保管。评委和考务人员需坚守各自岗位,按照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在考试过程中离场。

每个评委在评分过程中应保持独立,不受外界干扰,确保评分的客观与公正;评委之间不得进行评分方面的沟通或暗示;同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考生透露可能影响面试公正性的信息。

(六)面试中评委不得询问考生与面试无关的个人信息。

面试场所内,除工作人员外,他人严禁擅自进入,不得就考题内容或考生面试表现进行询问。

(八)考生面试规定时间结束,主评委应立即终止该考生面试。

第三十条? 考生纪律

考生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抵达指定的候考区。若逾期未至,将自动丧失面试资格。若证件不符合规定标准,亦将取消其面试资格。

考生需遵从考务人员的调度,严格执行面试的相关规定和场内秩序。在等候和面试过程中,必须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并按照要求交给指定人员妥善保管。

面试过程中,考生应严格保密个人姓名及各类个人信息,包括准考证号等,这些信息可能干扰评委的公正评判。考生需严格遵循主评委的指导,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准备和回答问题,面试结束后,应立即停止作答。

(四)面试结束后不得返回候考室。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需强化对面试环节的引导与监管。需建立健全巡视机制,并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热线及电子邮箱,以便接收各类投诉与举报。对于面试中出现的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招聘规定的违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纠正,确保招聘过程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面试的相关文件,包括方案、试卷以及评分记录等,均需作为正式的文书档案进行长期保管,且这些资料不对外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规定,面试过程中,若评委、工作人员或考生出现违规或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将依照国家及省级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规定,对于本法的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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