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具体规定(试行)》正式发放至各位,恳请各位严格依照此规定进行操作。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为更好地规范我市职称评审流程,强化对评审过程的监督与管控,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依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针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所进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认定)活动,以及授权进行的自主评聘工作。
第三条 职称评审遵循德才兼备、德为先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通过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监管的评审流程,对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进行评议与确认,以此推动人才培养与运用。职称评审的成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关键参考。
第四条,市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承担全市职称评审的整体规划与全面管理工作。而各县(市、区)的人力社保部门则负责本地的职称评审综合管理与具体执行任务。同时,市级行业主管机关以及获授权进行职称评审的行业协会,各自在其职责权限内,负责相应专业或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与执行。具备职称自主评聘权的机构,将依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和岗位的聘任标准,自主进行相关评聘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第五条 各职称评审的组织单位或部门必须依据评审的职责,确立与相关专业职业属性及岗位特色相契合的职称评价(评聘)规范。他们需构建一个评价全面、考核严格、业绩导向明晰的量化指标评分体系。在此体系中,需提升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传播、标准编制、代表作品等关键业绩的评分比重。同时,积极研究并构建对特别优秀人才实施破格或越级晋升的制度。此外,应综合运用理论考核、业绩展示、实际操作、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手段,以确定职称评审结果。这样,职称评审能够全面展现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从而提升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其主要职责是对人才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职称评审的结果。各县(市、区)以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依据各自的权限,负责进行职称评审工作,并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以组建相应的评委会。评委会需对组建单位负责,同时也要接受组建单位以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称自主评定和聘任的单位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与聘任时,同样需要依照规定设立评聘委员会。
区域经济特色显著、专业人才队伍雄厚的县(市、区)或行业,有资格提出设立对应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申请。那些人才资源集中、管理机制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同样可以提出设立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与聘任委员会的申请。
评审团需依据职称类别或专业领域进行编制,严禁跨越不同系列来设立综合评审团。在工程技术系列中,评审团通常依照专业门类进行构建,通常不会设立跨越不同专业门类的评审团。
第七条 申请组建中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评审所涉及的职称类别或专业领域,应与评委会设立单位的主体职称类别或专业领域相一致。
评审对象所涉及的职称序列或专业在业界享有显著声誉,且具备示范作用,充分展现了该领域专业发展的水准。
(三)具有本领域较大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四)有组建评委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量;
(五)需构建恰当的激励机制,确立以体现道德品质、专业技能、能力贡献以及岗位履职成效为核心的量化考核评价体系,摒弃单一依赖学历、资历、论文的评价标准,从而为科学评估提供坚实可靠的依据。
(六)具有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七)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和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设立需由市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而初级评审委员会的备案则由县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一旦期满,必须重新进行核准备案。只有通过备案的评审委员会才有资格承接职称评审的任务,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机构不得进行评审活动;如果在备案有效期内被发现有严重违反评审规定和程序的行为,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的资格。
第九条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奇数,并需设立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中级评审委员会由不同职称系列和专业类别构成,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3名;若按细分专业组建,则不少于7名。通常,评审专家需具备本专业中级职称五年以上或高级职称,且高级职称专家的人数应占评审专家总数的一半以上。该委员会通常由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各科室主管、纪检监察机构成员以及行业专家等共同构成,其成员数量原则上应达到11位以上。
在评审会议召开之前,评委会办公室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之下,依照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了专家,组成了本年度的评委会。该评委会的任期将持续至当年的评审工作全部完成。
第十条,评委会设立办公室,该办公室承担职称申报的受理、材料审核、评审组织以及咨询接待等日常事务。特别注重专家库的构建,致力于优化专家选拔流程,广泛邀请业界知名和权威专家加入专家库。专家库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每次调整中专家人数需超过库内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委会的专家库通常包括主任委员库、副主任委员库、委员库,以及专业评议组组长和成员库,这些库由本市范围内的同行专家构成,同时也会适度吸纳市外专家的参与。专家库的总人数需达到评委会规定人数的三倍以上,其中45周岁以下的专家数量通常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专家组成员需恪守国家宪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秉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持有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层级的职称,并在其专业领域或行业内享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同时应能胜任职称评审的职责。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再被纳入专家库之中。
第十二条 自主评聘委员会办公室需设立一个固定的评审机构,该机构主要承担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外地调入人才的评估与认定工作。该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的评审专家、本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成员以及评委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共同构成。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受理
申报职称评审的个体(以下简称申报者)需恪守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秉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同时满足所申请职称系列、专业领域以及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具体要求。
申报者必须是本单位现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备高技能的技术工作者,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则不具备申报职称评审的资格。在本市进行的社会化职称评审中,专业申报的资格仅限于企业单位中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包括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处分效力期限内,他们无权申请职称评审;事业单位的员工若受到记过或更严重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同样不得申请职称评审;在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机构以及国有企业中负责人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间,他们不得提升职称;对于那些专业技术领域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人员,他们也不得申请参加职称评审。
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还有那些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许可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许可的外国人,均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参与职称评定程序。
凡是通过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的统一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并被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个人,若满足申报要求,即可凭借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聘任证明,申请晋升至更高一级的职称。
在我市工程技术领域,那些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在申报职称评审时,需依照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温职改办〔2020〕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规定,职称评审需由个人主动申请,其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核实相关材料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的情况,将依据职称评审的管理权限,由当地的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然后依次向上级评委会进行申报。对于无主管部门、未进行人事代理的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人才,在申报职称评审时,需遵循社保属地管理的规定,依次向上级评委会提出申请。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职称的申报,这一过程包括个人自主申报和竞聘,以及单位的考核和推荐,之后还需逐级向上级评委会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的申报应遵循人事隶属关系原则,同时需确保社会保险、人事档案以及劳动关系三者保持一致。对于属于本市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和劳动关系分别位于不同县(市、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请职称评审时,应按照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单位进行申报。总部及社保缴纳均位于异地,而我市设有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总部设在我市但社保缴纳与工作地点在异地分支机构的非公有制企业员工,若经总部批准,可在本市申请职称评定,不过评定结果仅在本市有效。对于需在本市进行职称评审的省属单位人员,须提交由其人事关系所属的省属部门出具的评审委托函。
申报人需在规定时限内递交相关申报文件,并对其所提交资料的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通过法定证件、书面承诺、政府部门内部审查或部门间协作审查、网络验证等方式可办理的,不得强迫申报人额外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申报者需提交一系列能够展示其学术能力、工作成就以及职业操守等方面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通常涵盖以下几项内容: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业绩证明材料;
自担任当前职务至今,已撰写并发表了众多具有显著影响力的行业规划、创新专利、项目调研报告、年度工作综述、工程实施计划、设计图纸、教学教案、医疗病历、科研实验报告、学术论文及专著等资料。
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职务聘任文件、年度绩效考核记录、继续教育证明、所获荣誉称号等相关材料。
(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在依据申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若发现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则应立即通知申报者需修正的全部内容。若申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修正,则其申报资格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对于那些先投身职场后获得规定学历的个人,他们在获得学历之前和之后的任职经历可以合并计算,只要累计的任职时间满足评审要求,就有资格申请更高一级别的职称评定。
第二十条 规定,若因专业技术岗位的调整,员工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已满一年,并且满足申报要求,则需进行现岗位对应专业相同级别的职称评定。完成转评后,若要晋升更高一级别的职称,其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规定申报者的学习专业应当与实际从事的专业相匹配或相似,若不符,则不能认定其具备相应学历资格,不过,持有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情况除外。若专业存在差异,申报者可以通过连续一年或更长时间的专业脱产继续教育,并在完成学习后获得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从而将他们的学历(学位)认定为对应专业或相关专业。申报者若持有不止一个学历或学位,若其中某个学历或学位与所申报的专业相吻合或相似,则可以依据该学历或学位的最高级别,将其认定为对应的专业或类似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取得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学历的毕业生以及通过成人教育获得学历的毕业生,在各自的专业或类似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且通过考核证明其能力后,可以依据社会保险缴纳地的规定,向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以确定其相应的中级或初级职称。事业单位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且推荐人选是通过竞聘产生的,方可进行职称申报。对于那些在实施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领域,将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及初级认定工作。
申报需符合以下规定:中专学历毕业者,需在专业领域工作一年后,方可申请员级职称;大学专科毕业生,需在专业领域工作三年,才有资格申请助理级职称;本科毕业生,在专业领域工作一年后,同样可以申请助理级职称;拥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者,亦可申请助理级职称;持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若在专业领域工作三年(无论是学历或学位获得前还是后,相关工作年限均可累计,但学历或学位获得后,专业工作年限至少需满一年),则可申请中级职称;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申请中级职称。
对于那些在初步评定职称后,又获得了更高层次学历或学位的个人,他们可以根据新的学历或学位的相关规定,申请进行职称的再次评定;而对于那些已经根据所获得学历(学位)被评定为较低级别职称的人员,在满足相应条件之后,也可以申请对职称进行重新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于从国家机关调至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服务满一年的个人,在调任企事业单位后的三年内,他们可依据自身学历、资历、专业水平、工作表现等因素,提出相应的职称申请。在机关单位从事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可视为当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三年之后,则需按照常规条件进行职称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持有博士学位且在本专业或相关领域工作两年以上,或拥有硕士学位及第二学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工作七年以上,或大学本科及1970年前专科毕业并在相关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或专科毕业后在该领域工作二十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在该领域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人员,若满足相关申报条件,均有资格申请高级职称评审。
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及研究生班学历,并在相关领域工作满三年以上,或持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在本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或拥有大专学历并在本专业工作七年以上,或中专学历毕业后在相关行业工作超过十五年,亦或高中毕业后从事相关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人员,若满足申报要求,均有资格申请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对于那些经批准离职创业或者到民营企业担任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在离职创业或兼职期间,依然可以在原单位依照规定申请职称评定,这些申请不会影响到他们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此外,他们在创业和兼职期间所取得的工作成绩,也将成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于本市引进、调入、通过考试录用、军队转业或柔性流动的人才,若其在外地市获得的职称(不包括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资格考试获得的职称),必须经过认定后才能在本市使用。认定过程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高级职称的认定依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相应规定进行,中级职称的认定则由各市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而初级职称的认定则遵循社保缴纳所在地的原则,具体到市级层面由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承担,县级层面则由各县级(区、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至于自主评聘的单位,则由各该单位自行进行职称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由组织、教育、卫计部门选派的参与西藏、新疆、青海援助以及对外援助、东西部扶贫工作的符合条件人员,他们有权提出申请,以确认相应的职称资格。其中,副高级职称需经过逐级审核,最终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确认;而中级职称则需由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上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资格确认的相关通知》(编号浙人社发〔2011〕145号),需严格按照该文件规定对确认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操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海外引才计划或浙江省海外引才计划的入选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后选择留在温州工作的人员,以及海外留学归国的博士,若他们想要申请高级职称,需遵循省人力社保厅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八条 规定,各专业系列的职称评审活动通常每年举行一次。在每年的上半年,市级的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会统一发布全市的评审计划。而各专业系列的年度评审申报通知,则通常由评委会的所属单位与市级的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发布。每位人才在一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只能申报一次。
第二十九条 在中级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前,需向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汇报资格审查、评前公示以及当年评委会的抽取、评审会议工作方案等相关准备工作。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批准后,方可举行评审会议。对于设在县(市、区)的中评委,需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准备工作,并向上级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备案。初级评委会根据评审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明确评审公示流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需在评审活动启动前,将参评者的基本信息及资格审核结果等关键信息,在公开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若无任何异议,方可将相关材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于公示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必须进行细致的核实,并迅速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需设立评委培训及评估机制。在评审会召开之前,评委们需接受培训,确保他们熟悉评价准则、评审流程及评审规范等相关政策。评委会办公室应构建评委工作业绩档案,对评委在评审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并将此作为续任评委选拔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会议的主持工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进行,参与评审会议的专家数量需达到评委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可根据评审需求,依据学科或专业设立多个评议小组,通常情况下,这些小组的组长将由当年的评委会委员担任。每个评议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他们的职责是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评议意见。评议小组负责人在评审会议中阐述了评议结果,此内容作为评委会进行评议和投票的依据。评委会依据评议内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通过匿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若同意票数超过与会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则评审被视为通过。未能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退场未参与评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投票、代为投票或事后补投。
在评审会议落下帷幕之际,主任委员或负责主持评审的副主任委员将公布评审的结论,随后对评审结论进行签署,并正式加盖评委会的公章以示确认。
第三十四条 规定,评委会办公室需负责记录评审会议的相关信息,这包括但不限于与会评委名单、评审对象的具体情况、评审的各个环节以及最终的评审结果,且这些会议记录需妥善归档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规定,评审会议需执行封闭式管理措施,评审专家的名单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在评审工作的保密期间,评审专家与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信息,严禁擅自接收评审相关资料,同时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六条 规定,评审活动需遵循回避原则。申报者不得参与当年专业评议小组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若专业评议小组成员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直系亲属等存在利益关联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必须进行回避。一旦评委会办公室察觉到此类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评审专家进行回避。
第三十七条,评审会议落幕之后,评委会办公室会对评审所得结果进行公开展示,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在此期间,若通过举报或投诉等途径揭露出的问题线索,将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调查并予以核实。
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合格者,中级职称的评审结果通常由市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文件形式进行公布。而初级职称的评审结果,则通常由县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进行公布,并需报送市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对于实行自主评聘的单位,聘任结果由本单位自行公布,同时评聘结果也需要报送市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委员会需将评审所得的相关资料悉数交还至申报者手中,随后,申报者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当迅速将这些资料整理归档,存入申报者的个人档案中。
第三十九条 规定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当专业技术人才在跨区域或跨单位流动之际,其职称需依据职称评审的相应权限进行重新评定或予以确认。
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内,浙江、江苏和上海三省一市对彼此的职称实现了互认,个人无需再次核实或更换职称证书。
第四十条 社保在我市缴纳的个体,原则上需在我市进行职称评定。若我市目前尚不具备评审条件,或因特殊原因需委托外地市或省(部)属单位进行评审,则需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并统一办理相关委托评审手续。对于未经委托而获得的职称,我市将不予承认。各县(市、区)的人才若需跨地区进行职称评定,也应按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我市在职称评审方面,原则上采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构建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数据库。同时,我们实现了职称政策及评审通知的网上发布、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和发证,以此推动职称评审“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进程。
第四十二条 要求评委会组建方应当优化职称评审的服务与咨询流程,确保迅速公布职称相关的政策、评审的通告以及评审的最终结果等关键信息,并持续提供日常的便捷服务。
第四十三条,评委会办公室在年度评审任务完成后,需立即将评审结果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应制作电子资格证书。实行电子化资格证书制度后,将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值得注意的是,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在法律效力上完全相同。查询和验证电子证书,可通过访问浙江政务服务网职称证书专栏进行操作。
自主评聘单位的评聘资料依照全省统一的采集与应用规范进行汇总。
第六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要求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的透明化规定,保证政策内容、评审标准、评审流程以及评审结果均对外公开,并接受来自社会大众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机构需强化对职称评审活动的监管与检查。若评委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政策、程序和纪律,擅自降低评价标准或滥用职权进行徇私舞弊,进而引发较多投诉和较大争议,使得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我们将根据情况取消其评审结果,并对其进行警告,要求其进行整改。若整改后仍无显著改进,将暂停其评审资格。
评委会办公室所属的纪检监察机构需强化对职称评定过程的监管,对于违反评定纪律或滥用职权进行徇私舞弊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如有违反本细则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包括评委会未经过核准备案、在有效期结束后未重新进行核准备案,或者超出了职称评审的权限、擅自扩大了职称评审的范围,对其职称评审的权限或者超出了权限和范围的评审行为将不予承认。若情节较为严重,将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的职称评审权限,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若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履行审核责任,人力社保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对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若情节严重,将依法对涉事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若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义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若情节较为严重,将剥夺其职称评审资格,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职称评审相关人员若违反相关规定,将由评委会的组建单位下达禁令,禁止其再参与职称评审活动,并予以公开谴责;若其行为触犯法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的实施,建立了以个人电子化信息档案为依据的职称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若申报者提交了虚假资料、抄袭他人著作与学术成就,或以其他非法途径获得职称,相关部门或机构将取消其职称资格,并将此记录在职称评审诚信档案中,同时录入全国及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保留记录三年,且在此后的三年评审周期内,该申报者不得再次申请职称。
若评审专家违背了本细则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评审专家资格将被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同时会受到通报批评,并需将其记录在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中,该记录保留期限为三年;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于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或更高级别的刑罚,且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悔过自新,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恢复专业技术工作,那么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将依据处分结果,重新被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其重新聘任的职务应低于原职称层级;而对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通常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重新聘任的职务应低于原职称层级。
第五十条 评委会组建方需严格遵守物价及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规范,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与审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中未涵盖的职称评审相关条款,应参照上级部门发布的相应文件进行操作。
自2021年1月15日起,本实施细则正式生效,若与过往的任何规定存在冲突,应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