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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介绍及主要内容简述,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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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校法律系娄万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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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制度简述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概况

三、我国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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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制度简述

西方:“文官制度”

政务官和事务官,

考试择优、职务常任、功绩制、政治中立

“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传统文官制度的冲击。

中国古代:“官僚制度”

举荐、考试;职位与品位;“君为臣纲”

新中国:“干部人事制度”

直接或间接推荐(伯乐相马),统包统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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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公务员制度概况

(一)公务员制度发展沿革

1984年,拟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开始调研。

1989年,我国在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建材局、统计局以及海关总署等六个部门,以及深圳和哈尔滨两个城市,开展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1993年,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8年,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

自2000年起着手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2005年4月27日正式获准通过,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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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制定公务员法的意义

1、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

2、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

及时归纳总结过去十几年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心得体会,这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所必需的。

4、是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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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的范围

1、西方国家的公务员范围

、“小范围”,英国,中央政府系统的事务官;

第二,在美国,政府机构内的所有公务员,无论是政务官还是事务官,均被纳入“中范围”的范畴;然而,只有事务官需遵守公务员法的规定。

第三、涉及范围广泛,包括法国与日本两国,从中央到地方,涵盖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军队、国立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以及国有企业等各个领域的所有正式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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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第106条)

法律法规赋予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除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员工在获得相应批准后,将依照本法规实施管理。此类人员涵盖:

1)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政府负责行政职能的机构,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海关管理干部学院等类似单位。

党委系统所辖的承担党的领导机构职责的事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党史研究机构、党的学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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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类管理机制

1、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14条)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

该人事分类体系以“事”为核心,对公务员的岗位进行细致的划分,依据工作性质、责任的大小、工作的难易程度以及所需人员应具备的资质标准,对职位进行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归类。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本的分类方式,它依据公务员个人的资历、官阶、学历以及身份等要素,来决定公务员的选拔、评估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

至2003年底,该比例中92%的人员职位在主任科员之下,而县乡两级则占据了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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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新机制

1、录用

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凡进必考”——考任;

领导职务及副调研员以上——选任和委任;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聘任

聘任合同,人事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中央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拔,同时适度将考试组织权下放。选拔过程包括笔试和面试环节。

2、职务任免

领导成员任期制。

从事兼职需事先获得批准,且不得因此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员工在离职后两年内(对于领导层成员则为三年),不得在营利性机构中担任职务或参与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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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辞职和辞退

辞去领导职务:

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不得辞退的情形:

因公受伤导致无法完全或部分继续工作的;因疾病或受伤,处于规定医疗期限内的;女性公务员在怀孕、产假或哺乳期间;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被辞退的情况。

6、退休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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