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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上海市劳动用工指导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4-17

1、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即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工资如何发放?

答: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休假的员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按照相关政策予以保障和执行。 (相关规定没有明确此期间无薪休假的工资标准,但建议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两倍的加班工资。)

政策法规依据:

l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2020〕1号)

一、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星期日,正月初九),2月3日(星期一)开始正常上班。

3、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休假的员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按照相关政策予以保障和执行。 ”

l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

” 3.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 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休假的员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并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未腾出期限应当予以保障,并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

2、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工资如何发放?

答:延迟复工的7天中,2月8日至9日原本是休息日,但延迟复工后仍应为休息日。 2月3日至2月7日原为工作日,根据上海市人事安置局规定,应认定为休息日。 同时,根据上海市人事就业局规定,延迟返岗、休息的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在此期间正常上班或在家工作的员工应按休息日加班,并给予补休或支付双倍加班工资。

政策法规依据:

l 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听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迟复工有关问题的权威解答》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这几天是休息日,对于休息的员工,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休息的员工,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负责保安等工作的,应该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费,通俗地说就是工资的两倍。

上海市政府已下发通知,要求企业不得提前复工。 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考虑的。 鼓励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员工按照公司要求在家办公的,应在休息日加班,公司将按规定为其提供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

3、公司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480元(该金额为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 。

政策法规依据:

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铭电[2020]5号

“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按照规定执行。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l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

” 3.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企业因疫情影响要求员工推迟返岗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

4、公司复工后,因疫情影响未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企业复工后,员工因存在感染风险被迫采取医学隔离措施而未能返岗且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工资支付工资。 若员工未强制采取医学隔离措施,因其他原因无法返岗(如因防疫需要被居委会要求隔离或因交通封锁无法返岗),公司可以与他们协商在家工作或利用各种假期来抵消这种情况。 若无法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公司利用各类节假日仍无法复工的,可与员工协商按照公司停工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政策法规依据:

l 人社厅名电〔2020〕5号文

“1.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工作的企业员工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报酬。”

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8号文

“(四)支持复工前期间工资福利协商。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复工期间,对仍无法提供正常工作的员工使用各类休假后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指导企业参照国家与职工协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贴。

(六)保障职工工资福利权益。 对因依法隔离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隔离期满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员工,在医疗期间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休假的员工,指导企业优先安排补休。 无法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

l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

” 3.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而无法正常工作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正常出勤。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 工资补偿。 ”

5、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延期发放工资?

答:可以,但企业需要事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达成协议。 此外,对于企业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推迟支付工资的问题,相关部门尚未做出回应。 但由于不可抗力的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企业谨慎适用。

政策法规依据:

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8号文

“(五)支持协商工资福利困难企业。对于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6、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用延迟复工时间抵扣员工年休假?

答:延迟复工和年假性质不同,不能直接抵消。 但是,如果公司和员工达成协议,则可以抵消。

政策法规依据:

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8号文

“二(一)鼓励复工前协商解决用工问题。如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期上班或企业无法开工生产的,要引导企业主动与员工沟通。有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安排员工通过电话或网络沟通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包括在家办公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休假等;带薪年假和公司创造的福利假。

(四)支持复工前工资福利协商。 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能返回工作岗位期间,对使用各类休假后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指导参照国家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

7、受疫情影响,员工未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是否可以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答:员工因采取强制医学隔离措施而未能返岗并提供正常工作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上述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当行为,企业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对于非强迫的,企业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的,不受上述限制,企业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同时,若劳动合同在员工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到期,则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政策法规依据:

l 人社厅名电〔2020〕5号文

“1.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工作的企业员工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终止。分别推迟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l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

” 3.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而无法正常工作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正常出勤。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工资报酬不得用于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若劳动合同到期,则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8、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医疗期如何计算?

答: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三条执行。

政策法规依据:

l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岗医疗的,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工龄,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曾工作单位:

(一)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 如果超过五年,那就是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经历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经历不满五年的,减免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如果超过二十年,就是二十四个月。

九、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答:可以,但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政策法规依据:

l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2月3日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1.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延长

受疫情影响,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服务的,允许在参保后补办。疫情结束了。 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后,不再收取滞纳金,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 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10、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业如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可与员工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班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政策法规依据:

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8号文

“(五)支持工资福利协商困难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工资等方式稳定职工就业,轮流工作和假期、缩短工作时间等。”

l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

“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班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避免裁员或减少裁员。越多越好。”

11、疫情期间,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中,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视为工伤。 除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外,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情形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然出现症状,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

(2)因工作原因感染(但由于病毒潜伏期较长,很难排除感染途径的其他可能性,因此很难证明“因工作原因感染”)。

政策法规依据:

l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

” 4. 提供医疗及相关人员伤害保障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中,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按照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依法享受保险待遇。 ”

l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执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在未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上下班途中,因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伤、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职工,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职工,除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工伤保险待遇外。 除性残疾福利之外的工伤保险福利。

12.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可以中止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

答:是的。

政策法规依据:

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铭电[2020]5号

“三、因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之日起诉讼时效取消后,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有困难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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