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是依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的。
具体要求如下:
1. 身高: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2. 体重: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
3.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4.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
5. 存在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情形之一的,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不影响功能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
(2)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
(3)心肌病或心脏病各期。
(4)心电图异常。
(5)血压在38. 0/18. 4千帕(30/14千帕)或经反复测量总不合格者。
6.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7. 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8.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9. 月经初潮来临前或绝经后女性学员的妇科检查异常,不合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医生或军队院校招生办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是用于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包括身高、体重、视力、色觉等多项体检标准。以下是部分相关信息:
1. 外科项目:身高、体重、颅脑畸形、颈强直、斜颈等。
2. 皮肤科项目:传染性、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
3. 眼科项目:视力、色觉、斜眼。
4. 嗅觉和听觉项目:嗅觉丧失;听力测定,使用音叉检查,左右耳分别检查,耳语不超过5米。
5. 循环系统项目:血压,收缩压≥90mmHg,舒张压≥60mmHg,心、肺、脑复苏后恢复。
6. 呼吸系统项目:结核病,除早期结核性胸膜炎外。
7. 消化系统项目:慢性胆囊炎,反复发作或迁延胆囊结石。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会随时间而有所变化。建议您查阅最新版本的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变化包括以下方面:
1. 身高:男性身高要求162cm以上,女性身高要求160cm以上。
2. 体重: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身高减110。
3.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等。
4. 恶性肿瘤,血吸虫病,吸食毒品等其他疾病的,不合格。
同时,新标准增加了视力检查项目和标准,对部分专业增加了特定体格条件和心理检测要求。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可以参考《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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