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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地区自治规范
发表评论 来源: 编辑:kaifamei 日期:2024-11-28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民族地区自治规范。相信行测考试肯定是不少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民族地区自治规范。相信行测考试肯定是不少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中涉及的常识面之广,考试知识点之细,需要开始做到在积累的同时学会肯定的解题方法。国考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肯定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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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研读下文民族地区自治规范

宪法中民族地区自治规范是行测知识判断的热点考试知识点,也是备考时的易混点。今天国考网对民族地区自治的考试知识点进行总结。

民族地区自治规范

民族地区自治规范的核心要素如下:

1. 含义:

民族地区自治规范,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地区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规范。

2. 处置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一同兴盛。

3. 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4. 自治地方:

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没自治乡,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5. 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检察院和监察委。

6.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需要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本民族公民担任,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至少有一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本民族公民担任。

7. 自治权: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拟定自治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民族地区自治是国内的基本政治规范之一,是国内处置民族问题的独创规范,该规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依法自己处置本民族内部事务。相信在国家统一领导下,56个民族会朝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而携手并进。

【有关考试试题】

01、[多选]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有()。

A.平等

B.团结

C.互助

D.和谐

【答案】ABCD。

【分析】《宪法》序言中规定: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大。故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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